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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
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2月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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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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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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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第(13)、(14)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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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13)、(14)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
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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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项、第(3)项第1点、第(11)项、第(15)项、第(16)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
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但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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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
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中第2点、第3点规定
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
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
(5)、(9)、(13)、(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
(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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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
失由其承担。
5、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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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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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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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账户名称
应与基金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
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
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
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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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
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供备案及开户
的相关资料,并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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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
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
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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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
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
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完成但不保
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
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
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
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
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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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否
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
为准。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
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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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是: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单、基金专用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
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
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
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
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
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
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
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
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
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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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
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
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
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的备付金
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的正常进行,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15:30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基金管
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15:30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
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
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
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
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
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
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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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T‐2日代销申购资金、T‐1日直销申购资金及T‐3日
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T‐1日赎回资金、T‐1日应付赎回费、T‐3日基金转
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5:00前从“基金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T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处理。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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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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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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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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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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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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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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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
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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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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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
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过程中相关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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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垫资及其他垫资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前述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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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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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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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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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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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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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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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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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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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
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
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
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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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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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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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
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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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