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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A 类、E 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决定对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A 类、E 类基金份额,并根
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生效,并自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开放办理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 类、B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
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本次增加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17780)和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17781)
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02733),该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
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
3、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本基金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但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 A、B、E 三类基金份额均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管理费年费率
为 0.15%,托管费年费率为 0.05%。新增的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 0.25%。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目前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
费用,但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时,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5、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 类、B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详见《基金合同》。
6、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
3
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暂无代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 A 类、E 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A 类、E 类基金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本
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公司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4
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
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5
附件:《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无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6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无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加:
5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
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E 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单
独设置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7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无 新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B 类、E 类三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 A 类、B 类、E 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销售渠道及相
关规则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披露。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8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
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时时,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8、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
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
其小于等于基金总份额 20%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
其小于等于基金总份额 20%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9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汪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武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
代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1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无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新增加: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5%。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12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大于零,则为投
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
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5、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大于
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
13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累计收益小于
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
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
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
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大于零或其
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
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
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累
计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
额;若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
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
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
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
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六、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14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
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本基金收
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
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
公式为: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
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
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
自然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
式为: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
算当日)某一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 十 八 部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15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无
17、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新增加: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 十 九 部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6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2、《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无
第 一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汪明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武俊
第 一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
代表人职权)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17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
和入账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
和入账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18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
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净收
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5.本基金每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
时,其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净收益为零,
19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零,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
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净收益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
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
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净
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
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
收益小于零,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时,净收益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
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
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例行
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
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
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
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四、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四、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20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
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
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
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费
用
无 新增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5%。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21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
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费
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
程序
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
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二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
分 基金有
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三部
分 基金有
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
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
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六部
分 托管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2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