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7日公告
重要提示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11日已在
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16]720号文),于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89号文变更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6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5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
年3月31日。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东兴安
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与修订,包括“重要
提示”、“释义”、“基金管理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并对“绪言”、“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信息披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与“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一并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5
八、基金的投资 ................................................................................................................................ 36
九、基金的业绩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监管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销售机构: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摊余成本法: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739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合计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1974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
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兼研究所总经理、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融创新部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伴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慧文女士,1977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助理会计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干部、副
处长、处长、发行监管部处长、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女士,1975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渠道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聂辉华先生,1978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长期从事金融、证券、宏观经济、产业经济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智库工
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秀兰女士,1964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长期从事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的咨询和金融教育工作,在银行、保险、
证券、金融教育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组织协调能
力。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利国先生,1958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具有5年以上金融方面的工作经历,诚实守信、遵规守纪、严于律己,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职工监事查新征先生,1979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核心投资业务系统运维
主管;中国人民银行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副代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恒生资产管理系统运维主管。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信息技
术团队负责人。
职工监事陈鹏先生,1985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理家舟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一部审计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职员;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团队负责人。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王微女士,1984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机构三处(原机构二处、基金处)、机构二处、
稽查处主任科员。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旭先生,1980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
监。2019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投资总
监。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朱大地先生,1977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财务处科长;北京京西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路营业部运营总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营业部总经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任职于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任职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资产
管理部,曾担任部门总经理职务,主要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等工作;2019
年1月至2021年2月,任职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担任部门
总经理,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研究相关工作。2021年3月加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业务部。现任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张旭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介绍。
孙继青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