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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5月11日起,对旗下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应修改,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5736)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后,将设置该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并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1、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1)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时适用下表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M<50 万 0.60% 0.18%
50 万≤M<200 万 0.40% 0.12%
200 万≤M<500 万 0.20% 0.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D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80 天 1.50%
Y≥180 天 0%
(4)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A类、C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
传真号码: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上述修改已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附件: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或位置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54、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费用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 份 额 类
别代 码不同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或有不同
54、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 申购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代 码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收取认 (申)购费 和赎 回费,不 收取销 售 服
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赎 回 费 ,不 收 取 认 (申 )购 费 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 同,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为:计 算 日 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该 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资 产净值/该计 算日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总数。
投资者 可自行 选择 认购、申 购的基 金 份 额
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 根据申 购费 用、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各基 金份 额
类别代码不同。
收取申 购费和 赎回 费,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的 ,
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和赎 回费,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 用的 不同,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基金份 额和 D 类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 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 基 金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赎 回 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赎 回金 额单位 为
元。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
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0%。 ……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D 类 基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0%。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分配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照本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
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