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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对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D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112),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D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500万≤M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90天 0.3%
90天≤Y<180天 0.1%
180天≤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D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
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6、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和D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
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
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 )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
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