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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2年1月14日起对旗下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少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1月14日起,本基金将减少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颐元定开债券发起C;代码:003338)。
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原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颐元定开债券发起A;代码:003337)简称变更为南方颐元定开债券发起,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其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年以上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8、《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8、《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8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投等业务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9、《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经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13
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4、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8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
A类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8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
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
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
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10、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
税;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
10、11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