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13日证监许可【2016】210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投资者需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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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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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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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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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恒瑞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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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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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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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工作日止。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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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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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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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
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
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
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
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
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
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8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
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兼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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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
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
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
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年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
、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
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