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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2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3月2日,即在2022年3月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授权形式
(1)个人投资者以纸面授权形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形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形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400-81-95533)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17:00止。电话授权的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的外呼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授权(网络授权或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同一基金份额存在以非纸面方式(网络授权或电话授权)进行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网络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录音电话接通的时间为准。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规则、费率水平等内容,同时修订基金合同,并将本基金更名为“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日
附件二: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运作方式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由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约定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等。
(四)《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基金名称将由“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五)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均在AA+以上(含AA+)。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AAA级信用债投资占持仓信用债比例为50%-100%,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比例为0-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7、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AAA级信用债投资占持仓信用债比例为50%-100%,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比例为0-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8、基金资产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0、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11、申购费、赎回费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 0.00%
基金管理费率 0.30%/年
基金托管费率 0.10%/年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04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6日生效。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五、《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所 属 部
分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全文 投资者 投资人
全文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一 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由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恒瑞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
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
模式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9、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8、《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恒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
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革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所有内容
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恒瑞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建信恒瑞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104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
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14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
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6年11月16日生效。
自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4月1日,建信恒
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内容包括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规则、
费率水平等内容且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
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X年X月X日起,
《建信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存续
删除“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所有内容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
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止。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公告为
准,且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开放期内单
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
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
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此部分赎回申请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并在本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包括
该日)全部确认;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
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
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等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等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
易可转债而形成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
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会
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投资股票资产,但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 10Z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债评级均在AA+以上(含AA+)。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AAA级信用债投资占持
仓信用债比例为50%-100%,AA+级信用债占
持仓信用债比例为0-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限制会做相应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
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期限管理、类属管理
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具体来说,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
理、期限配置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
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
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 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
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
方向和方式, 并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
上,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
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
缩短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
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
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二)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
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
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期限管理、类属
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具体来
说,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套利策略、信用
债投资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
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 对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
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在考虑剩余期限的基
础上,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
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
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
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
平均久期。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均在AA+以上
(含AA+)。 其中,AAA级信用债投资占持仓
信用债比例为50%-100%,AA+级信用债占持
仓信用债比例为0-50%。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
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
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
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不定
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
力进行评估。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
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5)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可转换债券兼具
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
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
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
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
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
为AA以上(含AA)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中期票据,投资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
债项信用评级为A-1以上(含A-1),投资于同
业存单的发行银行外部评级为AA以上 (含
AA);
(12)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1)、(16)、(17)项及
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与
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AAA级信用债投资占持仓信用债比例为
50%-100%,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比例
为0-50%;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 项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基金产
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
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
定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7、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
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
金估值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
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
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
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
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
商佣金的结算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8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3、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8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202X年X月X日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自202X年X月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对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对合同其他对应的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