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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七、违约责任...............................................................................................................................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4
二十、其他事项...............................................................................................................................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6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加丰
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70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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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
量的10%;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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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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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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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
供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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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
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基金托管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
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受益人身份识别,
基金管理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基金托管
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
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进行必要的尽
职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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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直至中止或终止服务。
委托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
理人完成委托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
的工作。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
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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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一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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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
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信息(包含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
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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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T+1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下
达T+0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
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2个工作小时前发送,并电话确认。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
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
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划款指令仅做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报送当日资金头
寸预计使用情况。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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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
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变更通
知上注明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电话通知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
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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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
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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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T+1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构成基金
管理人的违约,基金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2:00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应
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行
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
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针对基金管理人T+1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基金托管人可予以临时垫付,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按结算公司违约
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予以补足。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基金
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处置费用、损益和其他法律
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基金托管人
未选择以上临时垫付资金方式的,基金管理人除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
人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赔偿基金托管人因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收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
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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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
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
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
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
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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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资
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
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
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及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
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的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1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金(含剔除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于T+3日下午12:00
前划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
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
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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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
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8)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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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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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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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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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
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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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
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
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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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
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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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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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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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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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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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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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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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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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
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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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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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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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
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
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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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贰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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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