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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5
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066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复核。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7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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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睿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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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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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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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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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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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注册资本金 11.46 亿元,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植主业、服务实业、坚持能源特色、努力
创造价值,积极构建规模、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安全“六统一”的新发展
格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务。
自 2019 年实施战略转型以来,英大基金成功迈入发展快车道,2021 年末管
理资产规模 1022 亿元,年增长 223%。主动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同步提升,依托
高效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严谨的风控体系,力争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
受人尊敬、业内领先的专业财富管理公司。2020 年获评新浪财经“最具成长基
金公司”金麒麟奖、东方财富风云榜“最具潜力基金公司”奖。2021 年获评第
十届金融界领航中国金智奖之“杰出新锐基金公司”奖。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
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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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 ESG120 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
安盈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
管理多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女士:董事长,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起任职,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
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中
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历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
长,河南省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
成员,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总会计师,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 2019 年 8 月 25 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
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企业年金中心)主任。
兼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网
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
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
司财务部综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
金融资产管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
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马涛先生:董事,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历任渤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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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业研
究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资部
高级经理、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
室)副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投研顾问。历任首钢公司
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投行研究
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部
风险管理总监。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
证券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
先后发表论文、论著 500 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 20 余项,出版专著、
教材 40 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
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
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信息部研究员,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
律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
务。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
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
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
大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
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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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
学位,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兼风险管
理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
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
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
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
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
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英大基金运营部资金清算、TA、基金会计,综合管理部财
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李莉女士:职工监事,自 2022 年 8 月 3 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曾任武汉吉隆过滤集团市场部
市场内务、主管,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代理人、业务主任、兼职讲师,
泰康人寿总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事业部职场营销组长,泰康养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培训管理、招聘、员工关系、薪酬福利,英大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薪酬福
利、绩效考核、人资板块负责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董监办)
薪酬绩效、主任助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7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
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
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
基金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
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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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
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历任中
共山东省委党校《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合规
与风险处四级职员,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
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产品市场部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人、产品市场部总经理。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监,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党晶先生:副总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历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及军工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机构业
务部(电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
兼渠道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行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
汤戈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20 年 12 月 8 日起
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企业融资部、大企业战略合作部项目经理,国
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行业研究员,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总部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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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研究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
处处长、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兼组合管
理部总经理,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泛海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民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行总经理职责、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曾任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
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
5、基金经理
汤戈先生:清华大学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大企业战略合作部项目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
部行业研究员,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高级研究员,英大泰和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权益投资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英大保
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兼组合管理部总经理,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助理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民丰资本公
司副总经理。2020 年 5 月加入英大基金,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履行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管理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
大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张媛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高级量化策略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6 年 9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负责管理英大睿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国企改革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
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 ESG120 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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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历任基金经理袁忠伟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管瑞龙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大铮
一般委员:刘家睿、董大鹏、石茜虹、易祺坤、吕一楠、韩坪
秘 书:张婧珣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2)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汤戈
一般委员:刘家睿、董大鹏、石茜虹、张媛、郑中华、姜昊晨
秘 书:任嘉杰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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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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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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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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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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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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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
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
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贯彻执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
制。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
对公司各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
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
风险控制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
能力相一致;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
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
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
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策略和
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
责制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
理/投资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募投决会”)和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私募投决会”)组成,公募投决会包括公募
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固收投决会”)和公募基金权益业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投决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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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私募投决会是公司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
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
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
合规、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
进行监察稽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
行风险控制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
报告职责。风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
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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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
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
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
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
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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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
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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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1 年末,平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
共 1,177 家营业机构。
2021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693.83 亿元(同比增长 10.3%)、净利润
363.36 亿元(同比增长 25.6%)、资产总额 49,213.8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0.1%)、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29,618.1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0.8%)、发放贷款和垫款总
额 30,634.4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9%)。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1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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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
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21 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6,293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191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
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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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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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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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www.hcjijin.com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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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cn
(1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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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dtsbc.com.cn
(1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1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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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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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2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2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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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 B 座(2#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3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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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s.com.cn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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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3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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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1)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6 层 6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6 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新浪总部科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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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电话:86-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武汉雄楚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 1008
号光谷万科中心写字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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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徐伟、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卜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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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18日证监许可〔2016〕1066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6年10
月31日至2016年11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00,053,856.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6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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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2018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2019 年 11 月 23
日,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修订《基金合同》。2020 年 6 月 11 日,本基金
由于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修订《基金合同》。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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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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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
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
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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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
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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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0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本基金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向其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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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156.29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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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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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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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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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全部延期赎回: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对其申请办理延期赎回,但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当日撤
销赎回申请。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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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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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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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
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
握各类资产的稳健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
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债券,
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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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
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
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
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的股票。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行全面系
统地分析和评价。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
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
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
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
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
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
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
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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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
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公司过去
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
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
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
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公司股
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
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定性分析主要判
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③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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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
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
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
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
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
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
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①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
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
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
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
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
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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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
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
产品的取舍。
②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
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
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
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
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
同等行业、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
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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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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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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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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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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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从长期看,本基金股
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 50%,债券资产的平均配置比例为 50%。因此,业绩比较
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证全指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由剔除 ST、*ST 股票,以及上市
时间不足 3 个月等股票后的剩余 A 股股票作为样本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代表性较高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头寸的比较基准。中证全
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
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全指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基准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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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714,627.80 91.01
其中:股票 50,714,627.80 91.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995,424.23 8.96
8 其他资产 14,681.17 0.03
9 合计 55,724,733.2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453,996.40 74.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016,850.00 3.63
J 金融业 3,607,452.00 6.49
K 房地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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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36,329.40 6.5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714,627.80 91.2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97 伊力特 159,900 4,812,990.00 8.66
2 002867 周大生 304,550 4,729,661.50 8.51
3 600315 上海家化 104,800 4,480,200.00 8.06
4 300887 谱尼测试 85,140 3,636,329.40 6.54
5 000423 东阿阿胶 95,700 3,536,115.00 6.36
6 601966 玲珑轮胎 134,453 3,411,072.61 6.14
7 688169 石头科技 5,300 3,268,510.00 5.88
8 002876 三利谱 80,200 3,209,604.00 5.77
9 002036 联创电子 198,900 3,055,104.00 5.50
10 603228 景旺电子 125,500 2,927,915.00 5.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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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等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除以下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景旺电子:2021 年 7 月 9 日,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处以罚款 80000 元。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罚不会对所持
有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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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也均在基金的备选
股票池之内。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019.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661.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681.1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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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英大睿鑫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3-2016.12.31 -3.60% 0.64% -3.78% 0.45% 0.18% 0.19%
2017.1.1-2017.12.31 32.03% 0.52% 1.15% 0.36% 30.88% 0.16%
2018.1.1-2018.12.31 -20.76% 1.22% -12.16% 0.67% -8.60% 0.55%
2019.1.1-2019.12.31 44.31% 1.09% 17.95% 0.65% 26.36% 0.44%
2020.1.1-2020.12.31 26.03% 1.25% 14.27% 0.73% 11.76% 0.52%
2021.1.1-2021.12.31 22.56% 0.93% 6.26% 0.52% 16.30% 0.41%
2022.1.1-2022.6.30 -1.15% 1.40% -4.10% 0.76% 2.95% 0.64%
2016.11.23-2022.6.30 122.25% 1.07% 17.42% 0.61% 104.83% 0.46%
英大睿鑫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3-2016.12.31 -2.90% 0.64% -3.78% 0.45% 0.88% 0.19%
2017.1.1-2017.12.31 29.51% 0.50% 1.15% 0.36% 28.36% 0.14%
2018.1.1-2018.12.31 -20.77% 1.22% -12.16% 0.67% -8.61% 0.55%
2019.1.1-2019.12.31 43.63% 1.09% 17.95% 0.65% 25.68% 0.44%
2020.1.1-2020.12.31 25.80% 1.25% 14.27% 0.73% 11.53% 0.52%
2021.1.1-2021.12.31 22.32% 0.93% 6.26% 0.52% 16.06% 0.41%
2022.1.1-2022.6.30 -1.24% 1.41% -4.10% 0.76% 2.86% 0.65%
2016.11.23-2022.6.30 117.47% 1.06% 17.42% 0.61% 100.05% 0.45%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 50%×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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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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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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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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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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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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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托管人不承担对于收益分配方案的
复核义务,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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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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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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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事项请参考本
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相关内容。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
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事项请参考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相关内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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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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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在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内的生效时间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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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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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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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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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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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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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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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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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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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
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
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投资标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在面临
市场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变现大部分资产。同时,基金经理将充分
考虑流动性与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预留必要现金以应对赎回需求。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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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
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
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
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
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
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
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
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
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
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8、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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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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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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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
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
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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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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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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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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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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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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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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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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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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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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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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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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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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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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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托管人不承担对于收益分配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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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义务,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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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
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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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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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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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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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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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
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
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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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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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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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
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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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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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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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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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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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制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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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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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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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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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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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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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④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⑤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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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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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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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
因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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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英大财富宝微信公众号,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账
单,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90-5288 或 010-57835666)或发送邮
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订阅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
件对账单或索取传真对账单。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
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份
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2)传真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需传真对账单,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心或发送邮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索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damc.com),或拨打客服电
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英大财富宝官方微信服务号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
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英大财富宝官方微信服务号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
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服务内容。
四、手机短信服务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确认、基金交易确认等信息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日报”短信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57835666 留下手机号
码定制该项服务,基金管理人将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此项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
(010)57835666。
六、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 年 8 月 11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2021 年 8 月 11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2021 年第 1 号)
3、2021 年 8 月 11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4、2021 年 8 月 11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2021 年 8 月 28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的提示性公告
6、2021 年 8 月 28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
期报告
7、2021 年 8 月 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8、2021 年 8 月 31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与中
信证券等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0、2021 年 9 月 15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2021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关于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代销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
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13、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第 3 季度报告
14、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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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
说明(2021 年 12 月)
16、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英大基金官网升级公告
17、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公告
18、2022 年 1 月 22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第 4 季度报告
19、2022 年 1 月 22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
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0、2022 年 1 月 27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1、2022 年 1 月 30 日发布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2、2022 年 2 月 23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3、2022 年 3 月 12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4、2022 年 3 月 25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
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5、2022 年 3 月 25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2 年 3 月 30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年度报告
27、2022 年 3 月 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
告的提示性公告
28、2022 年 4 月 21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
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9、2022 年 4 月 21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第 1 季度报告
30、2022 年 4 月 22 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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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22 年 4 月 22 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2、2022 年 5 月 6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
告
33、2022 年 5 月 9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4、2022 年 5 月 9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与银
河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35、2022 年 5 月 1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6、2022 年 5 月 20 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37、2022 年 5 月 27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英大睿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公告——铖昌科技
38、2022 年 5 月 28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下线英大财富宝 APP
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39、2022 年 6 月 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
明(2022 年 6 月)
40、2022 年 7 月 15 日发布关于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41、2022 年 7 月 15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与东海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42、2022 年 7 月 19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3、2022 年 7 月 20 日发布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第 2 季度报告
44、2022 年 7 月 2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
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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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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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