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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7月20日起对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划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703);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16270)。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Y 〈7日 1.50% 1.50%
7日≤Y 〈90日 0.10% 0.00% Y ≥90日 0.0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3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元 10元
直销机构 10元 1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元 10元
直销机构 10元 10元
赎回最低份额 代销机构 10份 10份
直销机构 10份 10份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0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无)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1、A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
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
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
售服务费率;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
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 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三、对《托管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
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
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
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本基金按以下
方法估值: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
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本基金按以下方法
估值: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
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
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
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上述修订自2022年7月2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