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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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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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11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3.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臧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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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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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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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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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9)、12)、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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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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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
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
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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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
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
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
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
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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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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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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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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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
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
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
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
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