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年5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8日证
监许可[2016]2286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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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20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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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 1 -
目 录 ................................................................................................................................... - 3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分类 ......................................................................................................... 5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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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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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
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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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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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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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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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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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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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
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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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设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28,491 3.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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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麦科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
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助理。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
际合作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证券期货法律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任法律
事务总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产品与
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
秦毅先生,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
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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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
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
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
心运营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
份有限公司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毛静平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信用研究员、阳光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现任泓德裕康债
券、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添利货币、泓德裕丰中短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4月16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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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投研总监,事业一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分析师、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
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孙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
算司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
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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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销售基金份额;
(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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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