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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13日,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2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公证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982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丁瑶希,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月1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月16日、1月17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丁瑶希、徐黄凯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2月13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小于2023年1月13日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4,785,008.49份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