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内容
2020年3月27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5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3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就调整封闭期事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事项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调整封闭期事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修改后的《银华
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至该封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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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该封
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4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添润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
2018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3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封闭运作周期和业绩比较基准,并
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8年11月13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8年12月
14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修订后的《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新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该封
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