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21号文注册的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6日生效。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2月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月7日,即在2020年1月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2月4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6660066转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5012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66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7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内容包括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将“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变更注册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2月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
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
本次《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注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基金类型
基金类别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因投资范围的变化,调整了估值方法,同时新增加了估值原则。
(五)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赎回费率进行了调整,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赎回费率如下:
1、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80天 0.1%
Y≥180天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
Y≥30天 0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备案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2、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发布,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拟变更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决定《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四、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变更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择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本次《关于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因此,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基金变更注册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变更注册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变更注册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变更注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变更注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变更注册方案。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附件:《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版本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三、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至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删除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