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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22年9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俞博文对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8月24日。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共46,916,612.86份,占2022年8月24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76,116,060.39份的61.64%。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刊登的《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46,916,612.8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2年9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本次费率调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2022年9月22日起正式实行,调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率,调整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并根据前述变更修订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修改前 修改后
托管费率 0.10%/年 0.05%/年
2、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修改前 修改后
A类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80 天 0.1%
Y≥180 天 0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
Y≥30 天 0
3、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修改前 修改后
C类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
Y≥30 天 0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
4、根据前述变更修订相关法律文件
(1)根据前述费率修改方案,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根据前述费率修改方案,对《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1.2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11.2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根据前述费率修改方案,同步修改《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相应内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4)根据前述费率修改方案,对《招募说明书》中“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及赎回费用”之“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80 天 0.1%
Y≥180 天 0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
Y≥30 天 0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
Y≥30 天 0
(5)更新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信息更新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涂一锴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朱鹤新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
32-42层
5、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9338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8月20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8月22日、8月2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10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姚燚、杜渡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9月2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6,916,612.86份,占2022年8月24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76,116,060.39份的61.6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6,916,612.8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中信保诚至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