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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5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5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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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央
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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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并对相关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已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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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5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5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5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9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10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询方式................................................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2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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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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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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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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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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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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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0.25%/年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0.01%/年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52、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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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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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
信证券股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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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
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立功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驻深企业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绵
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
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
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
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
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
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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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主持工作)。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
任,中农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
交易委员会委员。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
任、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
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
长,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
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
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
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工银安盛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
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明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广州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
合规法务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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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风控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
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会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
助理、运营部副总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
部执行经理,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
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
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高级经理,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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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
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
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
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加入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
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 10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10 日至今,任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 年 4 月 15 日至今,任安信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 年 4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任安信恒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8 日至今,任安信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8 日至今,任安信尊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 日至今,任安信招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13 日至今,任安信宏盈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祝璐琛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安信现金管
理货币市场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安信永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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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安信永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杨凯玮先生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 日
肖芳芳女士 2017 年 6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钟光正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首席招聘官。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
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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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
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
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
(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
务主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
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
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
理、交易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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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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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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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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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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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
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
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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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
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
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
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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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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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平安银行有 108 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 1,170 家营业机构。
2021 年 1-9 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271.90 亿元(同比增长 9.1%)、净
利润 291.35 亿元(同比增长 30.1 %)、资产总额 48,530.7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6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29,234.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4 %)、发放贷款和
垫款总额 29,785.87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1.7%)。
3、主要人员情况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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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主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
中心总经理。2021 年 2 月 26 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副
总裁(主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3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
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
计 5,948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181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
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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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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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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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citicbank.com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8)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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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站:www.crbank.com.cn
第三方销售机构销售渠道: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2)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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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www.buyfunds.cn
(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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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1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1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站: www.zhixin-inv.com
(1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站:http://www.tdyhfund.com/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5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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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1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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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2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认申购定投转换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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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认申购定投转换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3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支持赎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http://www.qianjing.com/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inv.com
(3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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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3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站:www.jdt.com.cn
(3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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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4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licai.com
(4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4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仅支持赎回)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www.cmiwm.com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4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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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45)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4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4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4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 www.duxiaoman.com
(5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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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5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5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5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证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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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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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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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www.ciccwm.com
(1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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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nesc.cn
(1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4)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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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2 号楼 901-910 室
法定代表人:周学韬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0-999
网站:www.zdqh.com
(2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 或 4008-366-366
网站:www.hx818.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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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www.tfzq.com
(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站:www.gzs.com.cn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cczq
(3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站:www.tebon.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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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3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3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站:www.lczq.com
(3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39)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4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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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4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4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4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站:www.ajzq.com
(4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站:www.ydsc.com.cn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hrsec.com.cn
(4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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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站:www.ykzq.com
(4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联系人:宋发根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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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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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3402,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4167。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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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
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如销售渠道仅销售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渠道内的基金份额
不参与自动升降级。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或者 B 类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T 日)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自动升降级处理,投资者在 T+1 日对升级或降级前的份额类
别提交的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可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交易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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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41 号
文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6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止,有效份额
为 300,321,259.0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9,556.65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 300,370,815.6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91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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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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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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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正常情况下,T 日申购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 T+1 日确认,基金份额 T+1 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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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人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
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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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
总份额 1%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2、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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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投资者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2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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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按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
前未付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2)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未结转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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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发生了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时:
(1)假定 T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900,000 份,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 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99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 元
(2)假定 T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900,000 份,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79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剩余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 元
(3)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9,950 份 A 类基金份额,剩余 50 份 A 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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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9,950—900,000×1%)×1.00×1%=109.50 元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09.50=19,740.75 元
例:若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 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剩余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3)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9,950 份 A 类基金份额,剩余 50 份 A 类基金份
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 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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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净申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
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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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
日的赎回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
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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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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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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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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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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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就
业率水平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形成对宏观层面
的判研。同时,结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供给等情况,对短期利率走势进
行综合判断。基于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决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
性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
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
资组合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
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2、个券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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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国债、央行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信用风险。同时,在满足信用评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基金管理人
制订的债券评分标准对企业债、金融债等信用债券进行评分筛选。符合标准的个
券,将进入备选池,通过收益率拟合,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
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该券
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3、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
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
加收益。当债券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同时,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增发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
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
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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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4)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12)项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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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但第(1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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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 1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
以上规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5)-1)、(6)、(9)、(13)、(16)条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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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采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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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
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
结果为准。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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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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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1,486,935,475.18 55.21
其中:债券 11,436,935,599.42 54.97
资产支持证券 49,999,875.76 0.2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49,992,044.97 28.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228,738,710.34 15.52
4 其他资产 140,831,617.69 0.68
5 合计 20,806,497,848.1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8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300,595,889.66 12.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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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5.16 12.4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0.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7.5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13.0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5.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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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1.71 12.44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58,630,673.91 1.4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87,998,686.90 4.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87,998,686.90 4.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0,030,023.27 1.41
6 中期票据 30,221,314.25 0.16
7 同业存单 10,100,054,901.09 54.60
8 其他 - -
9 合计 11,436,935,599.42 61.8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171908 21 宁波银行
CD291
6,000,000 594,904,218.04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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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112171410 21 郑州银行
CD286
5,000,000 495,976,227.41 2.68
3 112177681 21 宁波银行
CD358
4,000,000 397,519,455.73 2.15
4 210206 21 国开 06 3,500,000 350,007,157.59 1.89
5 112171783 21 徽商银行
CD131
3,000,000 297,509,604.10 1.61
6 112108165 21 中信银行
CD165
3,000,000 296,865,268.69 1.60
7 210301 21 进出 01 2,100,000 209,968,544.70 1.13
8 112109003 21 浦发银行
CD003
2,100,000 209,903,900.44 1.13
9 112115013 21 民生银行
CD013
2,000,000 199,694,234.62 1.08
10 112173131 21 成都农商
银行 CD235
2,000,000 199,451,112.61 1.0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8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9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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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9565 光耀 05A 500,000 49,999,875.76 0.27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
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1 成都农商银行 CD235(证券代码:
112173131 CY)、21 国开 06(证券代码:210206 CY)、21 徽商银行 CD131(证
券代码:112171783 CY)、21 宁波银行 CD358(证券代码:112177681 CY)、21
宁波银行 CD291(证券代码:112171908 CY)、21 浦发银行 CD003(证券代码:
112109003 CY)、21 郑州银行 CD286(证券代码:112171410 CY)、21 进出 01
(证券代码:210301 CY)、21 民生银行 CD013(证券代码:112115013 CY)、21
中信银行 CD165(证券代码:112108165 CY)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四川银
保监局罚款 1,100 万元、30 万元【川银保监罚字〔2020〕45 号、123 号】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开发银行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罚款 4,88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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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21 年 1 月 25 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人民银
行合肥中心支行警告【(合银)罚字〔2016〕9 号】。
2021 年 7 月 13 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国家外汇
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通知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4.85 万元【甬外管罚〔2021〕
7 号】。
2021 年 7 月 21 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法,违规经营被中
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警告,罚款 286.20 万元【甬银处罚字〔2021〕2 号】。
2021 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宁波银保监局罚款,通知整
改【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36 号、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57 号、甬银保监
罚决字〔2021〕81 号】。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履行行政义务,
内部制度不完善,违规经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6920 万元【银保
监罚决字〔2021〕27 号】。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
件被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 6 万元【上海汇管罚字〔2021〕3121210802
号】。
2021 年 1 月 18 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违反反洗钱法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警告,罚
款 146.1 万元【郑银罚字〔2021〕1 号】。
2021 年 4 月 20 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国家外汇管
理局河南省分局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豫汇检罚〔2021〕1 号】。
2021 年 7 月 16 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因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7345.6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银保监罚决字〔2021〕31 号】。
2021 年 1 月 25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通知整改,罚款 40 万【京市监罚字(2021)9 号】。
2021 年 7 月 5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违规经
营,短线交易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报批评,通知整改。
2021 年 7 月 16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履行行政义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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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部制度不完善,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罚款 1145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1〕26
号】。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银保监会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45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1)5 号】。
2021 年 11 月 20 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罚款 50 万元【国市监处罚〔2021〕79 号】。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248.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9,084,648.82
4 应收申购款 91,723,720.6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0,831,617.6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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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0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
表所示:
安信活期宝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7-2016.12.31 0.3482% 0.0020% 0.2803% 0.0000% 0.0679% 0.0020%
2017.1.1-2017.12.31 4.0120% 0.0024% 1.3500% 0.0000% 2.6620% 0.0024%
2018.1.1-2018.12.31 3.8929% 0.0022% 1.3500% 0.0000% 2.5429% 0.0022%
2019.1.1-2019.12.31 2.6699% 0.0012% 1.3500% 0.0000% 1.3199% 0.0012%
2020.1.1-2020.12.31 2.1740% 0.0016% 1.3537% 0.0000% 0.8203% 0.0016%
2021.1.1-2021.12.31 2.3297% 0.0014% 1.3500% 0.0000% 0.9797% 0.0014%
2016.10.17(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21.12.31
16.4030% 0.0028% 7.0348% 0.0000% 9.3682% 0.0028%
安信活期宝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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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2-2016.12.31 0.0554% 0.0033% 0.0369% 0.0000% 0.0185% 0.0033%
2017.1.1-2017.12.31 4.0859% 0.0022% 1.3500% 0.0000% 2.7359% 0.0022%
2018.1.1-2018.12.31 4.1424% 0.0022% 1.3500% 0.0000% 2.7924% 0.0022%
2019.1.1-2019.12.31 2.9171% 0.0012% 1.3500% 0.0000% 1.5671% 0.0012%
2020.1.1-2020.12.31 2.4199% 0.0016% 1.3537% 0.0000% 1.0662% 0.0016%
2021.1.1-2021.12.31 2.5756% 0.0014% 1.3500% 0.0000% 1.2256% 0.0014%
2016.12.22-2021.12.31 17.2671% 0.0027% 6.7907% 0.0000% 10.4764% 0.0027%
注: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增加 B 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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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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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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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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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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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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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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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
每日结转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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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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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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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
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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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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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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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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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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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Ri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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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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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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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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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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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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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
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
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
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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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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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
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6)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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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50%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9)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10)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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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
降而使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投资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
分第十一条的约定。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5 月更新)
110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本基金,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
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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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5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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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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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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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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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
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
记卡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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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热点问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资产净
值披露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安信基金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安信基金公
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
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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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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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关于调整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代销渠道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1 年 3 月 6 日
2
2021 年度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21 年 3 月 19
日
3
关于调整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代销渠道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1 年 3 月 23
日
4
关于安信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52 只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
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1 年 3 月 23
日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3 月 29
日
6
关于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35 只基金
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
构的公告
2021 年 4 月 6 日
7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停安信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快速取现业务的公告
2021 年 4 月 8 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4 月 21
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的公告
2021 年 4 月 30
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
发生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的公告
2021 年 5 月 20
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 2021 年 6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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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分子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的公告
2021 年 7 月 15
日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的公告
2021 年 7 月 15
日
14
关于调整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直销渠道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1 年 7 月 20
日
1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66 只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7 月 20
日
1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69 只基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1 年 8 月 27
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
机构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3 日
1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粤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8 日
1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账户
信息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22
日
2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恢复泰信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22
日
2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3 只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10 月 26
日
22
关于调整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直销渠道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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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
24
2021 年度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
公告
2022 年 1 月 4 日
2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3 只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1 月 21
日
2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26
日
27
关于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前两个工作日暂
停代销渠道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022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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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询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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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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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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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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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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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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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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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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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但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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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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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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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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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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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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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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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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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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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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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任何担任。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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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4)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12)项另有规定
的除外;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但第(1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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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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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
以上规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5)-1)、(6)、(9)、(13)、(16)条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
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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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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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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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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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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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
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
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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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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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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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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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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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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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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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