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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4月1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不涉及《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于2022年4月8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五、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
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
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
司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
放的资金。
六、 指令
的 发 送 、
确认及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开展场内证券
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
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
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
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
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
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七、 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具体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
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
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
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确
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
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
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
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
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
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
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
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
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
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
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
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
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