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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华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华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2月2日起对博时华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4458,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068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将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2、基金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基金分类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90日 0.10% 0.00% Y≥90日 0.0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1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00元 10.00元
直销机构 10.00元 1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00元 10.00元
直销机构 10.00元 10.00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2、上述修订自2024年2月2日起生效。
3、如有疑问,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55、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6、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对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
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何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在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同步修
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任
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
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
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