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存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存量基金原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北京证监局备案,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详见下表的)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内容涉及《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及《托管协议》的对应部分。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A类:000882;B类:000883
C类:005065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0801;C类:000802
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3811;C类:003812
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059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3015;C类:003579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3016;C类:003578
中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3
中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582
中金新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385
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5005;C类:005006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4587;C类:004588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4712;C类:004713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4714;C类:004715
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的内容系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的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次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于本公告发布后最近一次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对招募说明书作相应调整。
3、在存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前,根据《规定》要求及前述已修改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施对赎回费用的如下调整,请投资者知悉:
(1)对前述基金(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2)为确保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中金现金管家)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当中金现金管家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中金现金管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对中金现金管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四、投资限制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内容: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9、13、14、18、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内容: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