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2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鑫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
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
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0)项规定的
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交易所回购融资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中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基金参与交易
所回购融资的规定,确保基金稳健运作。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如有)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监督与核查义务,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