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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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5
十五、禁止行为.............................................................................................................................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1
十七、违约责任.............................................................................................................................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6
二十、其他事项.............................................................................................................................5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8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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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颐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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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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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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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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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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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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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高于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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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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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
核义务后,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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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如有)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复,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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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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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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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监督与核查义务,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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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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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同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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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等银行间交易场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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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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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加盖公章及法人名章,该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