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成立
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
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
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 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2,129,370,627.9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的修订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
支。
四、 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
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
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
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制作 董春云 D18 信息披露DISCLOSURE 电话:010-83251716 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2021 年 6 月 9 日 星期三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
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 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 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 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 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新增: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53、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释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释义
新增: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
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新增: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定并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
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
业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
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
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第
七部分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第
七部分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亿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