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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
改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
12日证监许可〔2021〕123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易
得。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3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未
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4
第二节 释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 45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4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六节 侧袋机制 .......................................................................................... 96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99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 159
第一节 绪言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而来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消费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胡荣炜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51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胡荣炜先生,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CFA持
证人,经济师职称。历任福建省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储蓄科、风险管理
处审查科科员、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副科长、科长,柯达亚太影像材料制造财
务经理,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
总监,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董事、中保金
圆(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
(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
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现任中国政
法大学教授、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
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现兼任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
院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超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管理
学院财务学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博导、常务
副院长,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财务与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
经理、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
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
投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
丰金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永丰银行董事。
濮乐伟先生,公司董事,休斯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摩根投信董事总
经理,摩根证券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顾总经理;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
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
理(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公司总
经理、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
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
限公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
展部项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
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薪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学历。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高
级法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
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
略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康
时信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OP主管;自2013年2月加入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
员、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本基金的现任基金经理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
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胡春霞女士于2018年3月22日起管理圆信永丰消费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9日管理
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8月16日起管理圆信永
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12月21日
管理圆信永丰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9月23日起管理圆信
永丰弘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
范妍女士,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胡春霞女士,简历见上。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
资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
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
投资部副总监。
崔长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量化投资部总监、专户一部总监。
陈臣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历任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助理,永
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助理。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
可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
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
风控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
理的载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
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
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
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
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
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
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
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
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
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流动性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
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
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
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7、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基金管理人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
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并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
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
机制。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
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
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
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2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1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055.27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3181.41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联系人:严晓波
电话:021-60366073;传真:021-60366001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网址: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迪睿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阿里Z空间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方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2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居晓菲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1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刘珂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宋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商务联系人:李丹
电话: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李晓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3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广森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3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马骏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度小满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公司日常业务邮箱:baiying@duxiaoman.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路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段江啸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4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薇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东方财富证券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子颜
客服电话:028-88365830
公司网站:http://www.kysec.cn
5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联系方式:18701527808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5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funds.cn
5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5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021-6045399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珺
客服电话:(86) 755 83198888
公司网址:fi.cmbchina.com
5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胡荣炜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传真:021-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9、11、12楼
负责人:顾功耘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联系人:李鹏飞
经办律师:李鹏飞、詹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张晓阳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17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05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共募集
2,129,370,627.9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8,157户。募集完成后基金合同
自2018年3月22日起生效。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2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
费)。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
6个月≤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
(含)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人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假设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
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灵活配置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分析不同政策对各
类资产的市场影响和预期收益风险,评估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
投资价值,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在于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典型的
经济领先指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票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依据对宏观
经济、市场流动性、通货膨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投资比例主要依据预期流动性增速与名义GDP增速的关系,并考虑CPI和
企业预期盈利水平来进行调整。
股票类资产占比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 0-45%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且CPI非食品项上行引发通胀压力较大 35%-80%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且预期企业盈利增速上行 50%-95%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调整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对应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重点布局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
的符合消费升级主题范畴的优势行业和产业,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筛选符合主题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
1、消费升级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定义的消费升级主题是指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镇化过程
中,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
效机制,带来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从而持续释放出巨大的内需潜能,消费
结构已从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发展型消费转型升级,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的一种主题。消费升级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因
素。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指引、居民消费升级的变化趋势,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中消费升级驱动的广义消费行业和产业,消费升级
主题所涉及的行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必需消费:为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提供基础性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农林
牧渔、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医药生物等行业。
(2)可选消费:在必需消费基础上,为居民提供更高层次需求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例如汽车、家用电器、休闲服务、地产、商业贸易、金融、电子、通
信、计算机、交通运输、建筑装饰、教育、传媒、健康产业等行业。
(3)其他消费:与消费行业相关,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为居民消
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业和产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根据消费升级主题中周期性行业和弱周期性行业的不同属性分类研
究。行业景气度和供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主要通
过分析以下特征作为定性分析的判断:
A、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
B、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
竞争力;
C、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
科学的管理与组织架构。
D、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
E、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F、财务管理能力较强;
G、公司拥有创新能力。
3、定量分析
对于符合主题范畴的股票,本基金将对反映公司质量和增长强力的行业收
益率的三个因素作为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
A、质量因子:如ROE,毛利率、周转率、现金流质量等;
B、估值因子:如P/E、P/B、EV/EBITDA等;
C、经济周期的景气指标:如行业PMI指数、终端消费数据、产能利用率、
库存、通货膨胀等。
4、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研究投资组合中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合理风险水平下对组
合进行优化,并参考证券的估值水平动态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对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积极
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
比例,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
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
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
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
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
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
期限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
析,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
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结合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
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
益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
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级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
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
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
回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
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
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
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
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股与H股市值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与H股市值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
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
略,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
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
的公平交易控制。
风险管理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监控投资风险,并出具风险分析和业绩评
估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投
资相关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
数收益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
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相关指数,包括可选消费和主要消费主题,科学地反映
了我国证券市场消费领域的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因
此,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
市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70%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
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
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月
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7,203,478.44 91.57
其中:股票 267,203,478.44 91.5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049,118.30 5.50
其中:债券 16,049,118.30 5.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9,608.24 0.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68,083.10 1.15
8 其他资产 4,171,759.72 1.43
9 合计 291,792,047.80 100.00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2,430,983.37元,占期末净值比
例为7.8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454,202.50 3.9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3,559,701.02 60.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516,291.85 3.6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672,685.00 2.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867,684.79 3.08
J 金融业 4,442,541.80 1.5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672,822.61 2.6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586,565.50 7.1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4,772,495.07 85.0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1,191,303.26 7.37
日常消费品 1,239,680.11 0.43
合计 22,430,983.37 7.8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4,000 24,178,000.00 8.40
2 600809 山西汾酒 73,360 20,906,866.40 7.27
3 600763 通策医疗 134,300 20,546,557.00 7.14
4 300054 鼎龙股份 842,577 17,938,464.33 6.24
5 600690 海尔智家 714,900 17,486,454.00 6.08
6 H03690 美团-W 98,200 15,324,529.22 5.33
7 300661 圣邦股份 83,836 14,470,093.60 5.03
8 300725 药石科技 172,077 13,852,198.50 4.81
9 000596 古井贡酒 43,600 11,636,840.00 4.04
10 002714 牧原股份 234,958 11,454,202.50 3.9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749,653.47 4.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52,844.38 0.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52,844.38 0.7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46,620.45 0.4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049,118.30 5.5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6 22国债01 114,000 11,630,389.31 4.04
2 018008 国开1802 20,000 2,052,844.38 0.71
3 123107 温氏转债 10,003 1,246,620.45 0.43
4 019656 21国债08 11,000 1,119,264.16 0.3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查
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告期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327.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59,257.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9,174.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71,759.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07 温氏转债 1,246,620.45 0.43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03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1.32% 1.25% -12.87% 0.87% -8.45% 0.38%
2019年01月 55.74% 1.28% 28.27% 0.70% 27.47% 0.58%
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6.95% 1.68% 31.99% 0.81% 24.96% 0.87%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7% 1.51% -4.49% 0.88% 9.76% 0.63%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5.84% 1.48% -7.35% 0.86% -18.49% 0.6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03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0.15% 1.46% 30.53% 0.83% 19.62% 0.63%
注:本基金自2021年7月22日起,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
5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保全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若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
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或者变现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
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
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
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
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
允价值计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
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
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
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
变现价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如本基金发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
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审慎办理并
部分确认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可对于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部
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如下一开放日基金管理人经评估认为其余未办理
赎回申请部分如全部办理支付相应赎回款项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相应赎回款
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存在将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部
分赎回申请继续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到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③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④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⑤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
金估值;⑥摆动定价;⑦启用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
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
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及相关行业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
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主题投资的集
中度相对较高。因此,本基金不仅需承受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需承受
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状况等影响消费升级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
可能带来的风险,当消费升级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主
要市场指数。
同时,由于消费升级的创新空间大,消费升级的上市公司之间差异较大,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出现投资失误,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回报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
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
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
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3、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
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风险相对更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尽管投资人以人民
币申购和赎回,但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
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
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
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
户透支的风险,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
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
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
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
的风险。
(3)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4)港股通额度限制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额度
不足,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
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
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
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
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
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
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
比正常情况延后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
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
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
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
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
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
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
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
税、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
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
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导致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i)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
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ii)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金;
iii)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
基金权益受损;
iv)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
性风险;
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有到期日风险;
③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
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④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
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⑤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⑥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
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
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
临基差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
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保全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股与H股市值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与H股市值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
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
外。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
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5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
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调整一次,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将更新后的股票
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调整一次,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2个
工作日,将更新后的股票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股与H股市值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与H股市值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悉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未能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十五)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十六)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并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等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等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账户应在基金托管人下属网点开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2、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个性化盖章对账单。个性化
盖章对账单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定制
方法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6070088或021-
60366818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tsfund.com.cn)查
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圆信永丰直销渠道购买并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更新联系方式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
热线人工坐席、网站留言、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2、客服传真:(021)60366001
3、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标题 披露日期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3-31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22-04-18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4-22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22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22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18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22-06-18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30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2-07-21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10-19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2-10-26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11-04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及转换转出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22-11-08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12-23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2-2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2-29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3-01-20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3-01-20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23-03-08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
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对投
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文件
2、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变更注册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营业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