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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4日证监许可【2017】112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12月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104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安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调整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84%;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38%;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1.57%;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恒嘉1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持股比例1.37%;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1.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25%;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34.09%。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宁敏女士,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
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2014年
12月起至2020年10月,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2020年10月至2022年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董事。2022年4月至11月,任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兼执行总裁。2022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祖宏昊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人力资源
部绩效与领导力团队主管、招聘与配置团队主管、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
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沙河口支
行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2021年9月起至今,任公
司董事。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
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中国银行悉尼分行财务
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助
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业务四处主任科员、公司
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副处长、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处长、电子银行部副总经
理,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控股副执行总裁。2011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会计,
中国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财务处干部、财务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副处级)、
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正处级),中石油财务资产部干部,商业储备油分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处长、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石油资金部副
总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
事。
郭旭扬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财务部成本
会计,苏丹大尼罗公司财务部资金主管,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财务部成本预
算主管,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主管、财务资产部经理、总会计
师,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部会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
分部经理、财务与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石油国际投资(澳大利亚)公司总会
计师,中石油尼罗河地区(尼罗河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
任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吕厚军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人事处干部管
理科员,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江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科员,在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在江
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江西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历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江西铜业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裁。2020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曾任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
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起至
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任四川锅炉厂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建设银行董事,深交所
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投资公司首席执
行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CEO。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先生,学士,副研究员。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
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南昌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行
长,招商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银网络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济宁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8年10月起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年12月退休。2021年3月起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娴女士,博士,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分行,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市场部,历
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何涛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
会计处干部、会计处高级主管、资产处副处长、资金处副处长,资金部投融资
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人、总经理,中国
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
险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信托部、投资银行部部门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部、投资银行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副总裁、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4年5月起至
今,任公司监事。
金坚先生,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市场推广岗,
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职员。2003年9月起至今,在中银证券历任零售经纪部副
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
经理,现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2017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马骏先生,学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联合汽车电
子有限公司招聘与员工关系科经理,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
源发展经理。2007年11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证券,现任党委组织部副部
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1998年7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
任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
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2014年
7月至2022年8月,历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
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8月至11月,任公司党委副
书记。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
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4月至1999年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8月至
2000年10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
10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
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
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
经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
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
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
理、副行长。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
委员、副执行总裁。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6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中银
国际控股、中银国际控股北京代表处,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经理
等岗位。2002年2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
管、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风险总监,现任公司业务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就职于锦
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12
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
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4月至2016年8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
(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9
月,就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
息官。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年6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年10月至2017年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
部负责人。2017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合规负责人。
葛浩先生,硕士。199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
研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
席架构师、技术委员会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岗位。2020年1月加入公司,
任信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徐高先生,博士。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就职于世界银行中国和蒙
古局,任经济学家。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瑞银证券,任高级经
济学家。2011年5月至2016年11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首席
经济学家。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任首席经济学家。2019年5月起,历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兼首席经
济学家。现任公司研究总监兼首席经济学家。
刘国强先生,硕士。1999年4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
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
岗位。2012年12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赵青伟先生,硕士。2000年7月至2015年1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历任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2015
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就职于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6
年12月至2018年12月,就职于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裁。2019
年1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现任公司资管总监。
4、基金经理
余亮,硕士研究生。2010年7月至2016年3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从事债券投资交易工作;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2019年8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及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
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业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赵青伟先生(资管总监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副主任:张少华先生(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余亮先生(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蒲延杰先生(基金管理部权益投资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
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
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
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
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
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
前共有员工85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
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
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
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
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
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
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
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共346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635.7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
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
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
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
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
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
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
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
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124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660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600,034,866.7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13.70份,两项合计共
2,600,034,880.40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2018年
3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
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8 年 5月4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 0.50%
200万元≤ M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天 1.50%
Y≥7天 0
C类基金份额 Y<7天 1.50%
Y≥7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95,390.72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
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820.00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外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4月26日起开通中
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6,C类为004957)与基
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以下基金间的转换:中银证券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A类为003316,B类为003317)、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938)、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A类为003929,C类为003930)、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类为003980,C类为003981)、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类为004807,C类为004808)、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类为004913,C类为004914)、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类为004917,C类为004918)、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A类为004954,C类为004955)、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A类为005362,C类为005363)、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571,C类为005572)、中银证券汇嘉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09)、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21)、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611)、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A类为007023,C类为007024)、中银证券安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A类为008995 ,C类为008996)、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A类为008258,C类为008259)、中银证券优选
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9640,C类为009641)、中银
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9728,C类为009729)、中银
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0170,C类为
010171)、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0892,C
类为010893)、中银证券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11448,C类为011449)、中银证券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11801,C类为011802)、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代码:A类为012116,C类为012117)、中银证券安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373,C类为013374)、中银证券安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2468,C类为012469)、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1269,C类为011270)、中银证券内需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755,C类为013756)、中银证券恒
瑞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923,C类为
013930)、中银证券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179,C
类为014180)、中银证券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14395,C类为014396)、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类为014337,C类为014338)、中银证券慧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类为016136,C类为016137)、中
银证券慧泽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类
为016138,C类为016139)、中银证券慧泽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
(FOF)(代码:A类为016217,C类为016218)、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5429,C类为015430)。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在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
售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须同时代理转出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
态,拟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
内,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
撤销。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
原则处理。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
则。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
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
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8)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
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
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
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
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
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
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按单笔申请进行计算。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
分别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
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
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后端收费
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原申
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
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
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
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
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135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元
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 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0)=0元
转入金额=10706.2-0=10706.2 元
转入份额=10706.2/1.0135=10563.59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
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706.2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135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10563.59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且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
率。
(12)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
入基金份额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
用。
(13)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
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提
交的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
外,当日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1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
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
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1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以及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各代销
机构开通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咨询有关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2018年5月4日起在各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
基金在直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新股增发,同时
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
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
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
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
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
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
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估。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针
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
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9)、(13)、(14)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
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
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4,417.53 4.71
其中:债券 1,004,417.53 4.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305,651.10 95.29
8 其他资产 65.49 0.00
9 合计 21,310,134.12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买入股票。
(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卖出股票。
(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买卖股票。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4,417.53 4.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4,417.53 4.75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79 22国债14 10,000 1,004,417.53 4.75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无。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49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3.29-2018.12.31 2.89% 0.01% 3.65% 0.07% -0.76% -0.06%
2019.1.1-2019.12.31 3.80% 0.03% 1.31% 0.05% 2.49% -0.02%
2020.1.1-2020.12.31 2.66% 0.09% -0.06% 0.09% 2.72% 0.00%
2021.1.1-2021.12.31 3.55% 0.06% 2.10% 0.05% 1.45% 0.01%
2022.1.1-2022.9.30 0.16% 0.09% 1.12% 0.05% -0.96% 0.04%
2018.3.29-2022.9.30 13.71% 0.06% 8.34% 0.07% 5.37% -0.01%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3.29-2018.12.31 88.70% 6.05% 3.65% 0.07% 85.05% 5.98%
2019.1.1-2019.12.31 3.71% 0.03% 1.31% 0.05% 2.40% -0.02%
2020.1.1-2020.12.31 2.67% 0.09% -0.06% 0.09% 2.73% 0.00%
2021.1.1-2021.12.31 3.50% 0.06% 2.10% 0.05% 1.40% 0.01%
2022.1.1-2022.9.30 0.12% 0.09% 1.12% 0.05% -0.99% 0.04%
2018.3.29-2022.9.30 108.23% 2.51% 8.34% 0.07% 99.89% 2.44%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9日生效。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该项临时调整不作为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1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
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
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
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
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
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4、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
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
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
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
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
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
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
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
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送。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 )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投资者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
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
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3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3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月1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创金启富和玄元保险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月1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易管家平台)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月20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月2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官网 2022年1月2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月22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3月30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4月23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5月10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5月18日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5月26日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6月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利得基金、新浪仓石和同花顺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6月29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7月20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7月29日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8月23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8月30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8月3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8月30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8月31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8月3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18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20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25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0月25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交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17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23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23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23日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23日
公证书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1月23日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新股增发,同时
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9)、(13)、(14)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
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
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
人审核。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
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
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登记机构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该项临时调整不作为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某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