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的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
应的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以此类推
37、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工作日应办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
益
5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90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90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
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提起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
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该份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前
提交有效的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该份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
后自动滚入下一运作期。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则,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前述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日期与时间
1、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
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
理的日期和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
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者可提交申购、赎
回申请的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为准。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
回款项。若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
(包括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