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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4日【2014】11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4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6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0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一、前言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活期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后续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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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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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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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确定价1.00元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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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E类基金份额:指通过特定渠道申购并按照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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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21,7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局
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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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联席董事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
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历任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津
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
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事
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工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总
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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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人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
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情况
(1)历任基金经理
姚秋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4年12月4日-2015年12月17日
马英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2015年7月10日-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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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君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6年7月8日-2017年7月27日
王滨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7年7月26日—2021年5月19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李洁女士: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债信用业务经理、高级经
理。2015年9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安享惠泽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于春玲女士;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
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郑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监曹巍浩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王奕蕾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
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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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
种;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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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活动;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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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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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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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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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
控股股东。截至2020年末,平安银行有10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103家营业
机构。
2020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535.42亿元(同比增长11.3%)、净利润
289.28亿元(同比增长 2.6 %)、资产总额 44,685.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4 %)、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26,731.1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26,662.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8%)。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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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
级主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
推动中心总经理。2021年2月26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
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3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
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0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4,626亿,
平安银行已托管18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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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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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客服电话: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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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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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hhxzq.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75-9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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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13)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汪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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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inlande.com.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gewealth.com
1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座机: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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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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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喆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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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3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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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佶
汇付网站:www.wincaifu.com
汇付客服热线:400-821-3999
3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陈龙鑫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
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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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栋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fund.10jqka.com.cn
3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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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林志枫
电话: 15626219801
电子邮件:linzhifeng@msfgroup.com
41)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 https://www.xiquefund.com/
4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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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4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estwm.cn
4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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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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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雯雯
联系人:王悦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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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人:穆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客服电话: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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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芳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5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邢成林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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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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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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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等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903,B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3264,E类基金
份额的代码为005148。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
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
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本基金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及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05%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销售机构500元 直销中心1000元 网上交易系统0.01元 500万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元,追加单笔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 销售机构500元 直销中心1000元 网上交易系统0.01元
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1元(网上交易系统0.01元) 1元 1元(网上交易系统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 0.01份 1份 0.0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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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500万份 0.01份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500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
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等交易申请
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
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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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
会【2014】1114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2月2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0,408,379.4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7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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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2月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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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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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
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
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
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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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申购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类和E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0.01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
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2、A类和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限,赎回最低份额0.01份。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0.0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
限,赎回最低份额1份,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万份或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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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各类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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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00.00份A类基
金份额。
2、本基金各类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且累计收益为正时,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持有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累计未付收益为人
民币75.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累计未付收益为人民币75.00元,
可得到1万元赎回金额。
(2)部分赎回且累计收益为负时,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持有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累计未付收益为人
民币-5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50.00×(10,000.00/50,000.00))=10,000.00-
10.00=9,9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累计未付收益为人民币-50.00元,
可得到9,990.00元赎回金额。
(3)全部赎回时,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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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持有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累计未付收益为人
民币7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75.00=50,07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累计未付收益为人民币75.00元,
可得到50,075.00元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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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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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接受新的申购申请,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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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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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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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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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
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短中期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类属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
投资组合管理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
判断。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
短组合的久期。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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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期限是指货币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平均临近到期日的天数。对于货币基金
而言,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能超过120天,但一般而言,越临近到期日收
益越低,期限较长的债券收益较高,因而从收益角度而言,剩余期限较长的货币基
金收益可能较高,但相对而言持有期限较长的债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也将加
大基金的整体风险程度,因而剩余期限的选择需要兼顾流动性以及收益率。本基金
将根据对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兼顾流动性风险,对剩余期限进行
配置。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Bullet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Strategy),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
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
采取子弹型策略。
4、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
收益。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
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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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
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
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中央交易室
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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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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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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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
制。
除上述(1)、(10)、(12)、(17)、(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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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
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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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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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469,685,624.70 68.75
其中:债券 7,469,685,624.70 68.7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08,164,019.81 30.45
4 其他资产 87,762,591.53 0.81
5 合计 10,865,612,236.0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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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1,012,849.49 0.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1)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8.79 0.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7.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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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0.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79 0.5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98,719,561.10 3.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453,059.43 1.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453,059.43 1.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80,661,752.37 18.3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939,851,251.80 45.74
8 其他 - -
9 合计 7,469,685,624.70 69.1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11210 21平安银行CD210 2,000,000.00 198,788,343.73 1.84
2 012102908 21沪电力 1,500,000.00 149,967,346.35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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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012
3 012102141 21中化工SCP009 1,500,000.00 149,949,706.72 1.39
4 219944 21贴现国债44 1,500,000.00 149,376,548.88 1.38
5 112074547 20贵阳银行CD169 1,500,000.00 149,282,622.33 1.38
6 112108047 21中信银行CD047 1,500,000.00 148,427,655.35 1.37
7 112103019 21农业银行CD019 1,500,000.00 148,392,777.28 1.37
8 012100141 21宁波港SCP001 1,000,000.00 100,223,066.64 0.93
9 012100144 21南京地铁SCP001 1,000,000.00 100,164,449.90 0.93
10 012101433 21物产中大SCP004 1,000,000.00 100,136,616.38 0.9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0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1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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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
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
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21平安银行CD210”发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
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违法违规事实,宁波银
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2020年10
月16日)
“20贵阳银行CD169”发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
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依法对其
处以人民币61.5万元罚款。(贵银处罚〔2021〕002号,2021年4月15日)
“21中信银行CD047”发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客户信息保护体制机制
不健全、客户信息收集环节管理不规范、对客户敏感信息管理不善、系统权限管理
存在漏洞等原因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50万元。(银保监罚决字
〔2021〕5号,2021年3月7日)
“21农业银行CD019”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收取已签约开立的
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
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银保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49.59万
元和罚款148.77万元,罚没金额合计198.36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
2020年12月7日)。
“21农业银行CD019”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发生重要信息系
统突发事件未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对其处以罚款420万元。(银保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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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字〔2021〕1号,2021年1月19日)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7,544,435.96
4 应收申购款 60,218,155.5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7,762,591.5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余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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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2月4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
(一)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新华活期添利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4-2014.12.31 0.3027% 0.0004% 0.1036% 0.0000% 0.1991% 0.0004%
2015.1.1-2015.12.31 3.3073% 0.0047% 1.3591% 0.0000% 1.9482% 0.0047%
2016.1.1-2016.12.31 2.5535% 0.0061% 1.3591% 0.0000% 1.1944% 0.0061%
2017.1.1-2017.12.31 4.0390% 0.0032% 1.3591% 0.0000% 2.6799% 0.0032%
2018.1.1-2018.12.31 3.8871% 0.0015% 1.3591% 0.0000% 2.5280% 0.0015%
2019.1.1-2019.12.31 2.5213% 0.0008% 1.3591% 0.0000% 1.1622% 0.0008%
2020.1.1-2020.12.31 2.0697% 0.0015% 1.3591% 0.0000% 0.7106% 0.0015%
2021.1.1-2021.9.30 1.6499% 0.0015% 1.0148% 0.0000% 0.6351% 0.0015%
成立以来 2014.12.4-2021.9.30 22.1675% 0.0039% 9.6509% 0.0000% 12.5166% 0.0039%
2、新华活期添利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8.29-2016.12.31 1.0192% 0.0055% 0.4621% 0.0000% 0.5571% 0.0055%
2017.1.1-2017.12.31 4.2877% 0.0032% 1.3591% 0.0000% 2.9286% 0.0032%
2018.1.1-2018.12.31 4.1365% 0.0015% 1.3591% 0.0000% 2.7774% 0.0015%
2019.1.1-2019.12.31 2.7687% 0.0008% 1.3591% 0.0000% 1.4096% 0.0008%
2020.1.1-2020.12.31 2.3154% 0.0015% 1.3591% 0.0000% 0.9563% 0.0015%
2021.1.1-2021.9.30 1.8326% 0.0015% 1.0148% 0.0000% 0.8178% 0.0015%
成立以来 2016.8.29-2021.9.30 17.4704% 0.0032% 7.1122% 0.0000% 10.3582% 0.0032%
3、新华活期添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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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9.7-2017.12.31 1.3919% 0.0013% 0.4300% 0.0000% 0.9619% 0.0013%
2018.1.1-2018.12.31 4.0949% 0.0015% 1.3591% 0.0000% 2.7358% 0.0015%
2019.1.1-2019.12.31 2.7274% 0.0008% 1.3591% 0.0000% 1.3683% 0.0008%
2020.1.1-2020.12.31 2.2747% 0.0015% 1.3591% 0.0000% 0.9156% 0.0015%
2021.1.1-2021.9.30 1.8022% 0.0015% 1.0148% 0.0000% 0.7874% 0.0015%
成立以来 2017.9.7-2021.9.30 12.8871% 0.0026% 5.6421% 0.0000% 7.2450% 0.0026%
注:本基金利润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2月4日至2021年9月30日)
1、新华活期添利A
2、新华活期添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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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华活期添利E
注:1、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B类份额成立于2016年8月29日,本基金E类份额成立于2017年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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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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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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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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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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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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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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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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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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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
售服务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0.05%,E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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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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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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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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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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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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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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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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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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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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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将受证券市场波动所影响。投资者可能因债券市场波动承担短期
亏损,也可能在市场转折期遭遇长期损失。
(二)利率风险
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价值将随之下降。期限较短的债
券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较小,波动性也小于期限长的债券。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
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三)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时,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利息再投资收益将下降。
(四)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时,将对基金投资组合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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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投资策略能有效地
对投资集中度进行分散,提高组合的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的变现能力,能有效地满
足流动性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
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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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六)积极管理风险
在积极管理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债券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
优于其他债券。
(七)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
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放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高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损
失风险;波动性放大的风险是指由于回购操作导致基金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大,即回购比例越高,基金风险暴露程度越高,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九)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
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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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
可能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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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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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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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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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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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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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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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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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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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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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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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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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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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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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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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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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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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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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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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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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
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
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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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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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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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1)、10)、12)、17)、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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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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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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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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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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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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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①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②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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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③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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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当发生估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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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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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如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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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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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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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网址: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
服务专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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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20年12月12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停止销售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始销售E类基金份额
的公告
3、 2021年1月4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汇款
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4、 2021年1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柜台汇款
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5、 2021年1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补差费公告
6、 2021年1月16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
文
7、 2021年1月16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8、 2021年1月21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9、 2021年2月3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告
10、 2021年3月5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1、 2021年3月10日 关于降低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费率
及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12、 2021年3月10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3、 2021年3月30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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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1年4月1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15、 2021年4月21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16、 2021年5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
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21年5月1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
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21年5月2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9、 2021年5月21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
文
20、 2021年5月21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1、 2021年5月27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2、 2021年6月26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3、 2021年6月3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24、 2021年7月1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5、 2021年7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2021年7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27、 2021年7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2021年7月20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9、 2021年8月13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30、 2021年8月27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31、 2021年9月24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32、 2021年10月8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及直销表
单变更的公告
33、 2021年10月26日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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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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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