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11月29日证监许可〔2017〕2177号文(《关于准予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
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5、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 本基金可投资的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汇率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通
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
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他可能的风险
等。
7、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8、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9、 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10、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
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5、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16、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
则(试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30日。除此以外,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其中“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
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