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融聚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融聚安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融聚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聚安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0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2018 年 7
月 10 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自由开放日起始日
期。
2.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中融聚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融聚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2 个工
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中融聚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共 2 个工作日。期间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管理
人有权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需按单笔
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Y<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Y≥7 日) 0.1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的、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琦
网址:www.zrfunds.com.cn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
明,上述业务的办理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
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zrfunds.com.cn)
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免长途费)或
010-56517299 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