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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6月)招募说明书(更
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04月30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16日证监许可[2019]92号文准予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开放期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因错过开放期而
导致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开放期投资者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以及因单一投资者认
(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风险等。其中,与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指投资国债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等,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
于市场流动性较弱且分析和跟踪主体信用基本面难度较高而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等,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与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别的,
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5、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本基金以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0、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6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封闭期: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
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45、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
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提前公告。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影
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4、不
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7名董事,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
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
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理事,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中国ESG研究院理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
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
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
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
理、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
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业教
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
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京
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主管,中国
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
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1年1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年12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
年6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2020年7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
2021年3月至今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
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
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
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
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负责人。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
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
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信息技术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振源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2009年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宏观债券研究员、资产管理部宏观债券研究员、投资主办等职务,
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02月26日至2017年08月29日),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0月22日至2017年09月06日),创金合信尊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07月11日至2017年11月23日),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08月14日),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05月15日至2019年12月18日),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01月07日至2020年06月09日),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6月13日至2020年06月22日),创金合
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1月24日至2020年08月12日),
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1月17日至2021年06月02
日),创金合信汇誉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5月21
日至2024年04月13日),创金合信恒利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8
月02日至2024年04月13日),创金合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03月11日至2024年04月13日),现任固定收益总部投资主管,创金合信尊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2月2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02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2月10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6月1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06月2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恒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3月
05日起任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5月2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
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12日起任职),创
金合信信用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26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泰
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6日起任职),创
金合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21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09日起
任职),创金合信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4月13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鑫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4月13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部负责人;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负责人、行业投资研究部负责人、
风格策略投资部负责人、稳健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投研总部负责人、基
金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
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
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及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
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
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
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
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
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
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
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争
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
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
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
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1人,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4年3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23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2165.3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销本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李崇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16日证监许可[2019]92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07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共募集200,509,760.70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33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进行清算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
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
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
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交易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
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
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06%
100万元(含)— 300万元(不含) 0.04%
300万元(含)— 500万元(不含) 0.02%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0.40%
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2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以上 0
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以上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
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费
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1100=89,552.77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可得到89,552.77
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费用、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1100=90,036.07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06%,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可得到90,036.07
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65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65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10,007.6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5日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
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
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8、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
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参照前段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在符合登记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开发行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
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
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及调整原则。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产品还应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
分析,以确定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
1)信用债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a.个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
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b.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c.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
等情况,对发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作为债券投资的依据以控制基金组合的信用
风险暴露。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
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的品种,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并持有,根
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分散化投资的方式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
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
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
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
置。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
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2、开放期的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资产,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
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研究员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债券
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配置,形成
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
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投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监督。
组合风险研究与服务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质量进行日常监控,就产品运作期间实际执行效果
进行监测和归因分析,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
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了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1-3年的信用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的债券
指数。基金管理人认为,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场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42,607,528.97 99.30
其中:债券 1,242,607,528.97 99.3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20,871.39 0.69
8 其他资产 92,228.53 0.01
9 合计 1,251,320,628.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36,497,719.59 89.4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3,977,355.13 25.22
4 企业债券 48,332,185.01 4.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57,777,624.37 24.6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42,607,528.97 118.7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2318003 23农发清发03 1,500,000 153,192,377.05 14.64
2 092318002 23农发清发02 1,100,000 110,784,978.08 10.58
3 2220071 22苏州银行小微债 600,000 60,818,977.05 5.81
4 137977 22财证03 500,000 50,758,117.81 4.85
5 2228051 22平安银行小微债 500,000 50,651,803.28 4.8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处罚的情况;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
情况;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的情况;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处罚的情况。
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228.53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2,228.5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0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定开债券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0.16-2019.12.31 1.04% 0.03% 0.93% 0.02% 0.11% 0.01%
2020.01.01-2020.12.31 1.95% 0.11% 3.29% 0.06% -1.34% 0.05%
2021.01.01-2021.12.31 5.16% 0.03% 4.53% 0.02% 0.63% 0.01%
2022.01.01-2022.12.31 3.59% 0.04% 2.61% 0.04% 0.98% 0.00%
2023.01.01-2023.12.31 4.21% 0.03% 4.72% 0.03% -0.51% 0.00%
2024.01.01-2024.03.31 0.97% 0.03% 1.22% 0.02% -0.25% 0.01%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定开债券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0.16-2019.12.31 0.97% 0.03% 0.93% 0.02% 0.04% 0.01%
2020.01.01-2020.12.31 1.54% 0.11% 3.29% 0.06% -1.75% 0.05%
2021.01.01-2021.12.31 4.85% 0.03% 4.53% 0.02% 0.32% 0.01%
2022.01.01- 3.28% 0.04% 2.61% 0.04% 0.67% 0.00%
2022.12.31
2023.01.01-2023.12.31 3.90% 0.03% 4.72% 0.03% -0.82% 0.00%
2024.01.01-2024.03.31 0.89% 0.03% 1.22% 0.02% -0.33% 0.0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约定。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适用情形及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按照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
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
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国债期货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2、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
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
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3、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
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与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
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与本基金定期开放机制相关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
始日对应的第6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
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如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
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4、经营风险。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
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开放期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
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时可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监管
主体明确,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
足基金变现需求,保障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
不足的情形,导致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净赎回金额的要求及时变现,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
款项,基金管理人将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启用流动性风险应对
措施、灵活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杠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多种组合
管理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本基金并不针对特定行业进
行投资,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
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在进
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
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
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措施
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款项延缓支付
或赎回申请不能被办理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如单一投资者的认(申)购
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登记机构可对其认
(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以确保确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符
合相关要求。在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风险。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届时出现前述情形,
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当日参与申购(赎
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场冲击成本。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此外,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费率水平,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4月1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0,359.079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开发行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
制规定。
(2)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
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的,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
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存款协议书》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
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存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
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1、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合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APP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或人工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和产品净值信息。
2、人工服务: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
号码)不详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标题
2024-04-19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03 关于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28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1-3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基金产品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4-01-26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1-24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1-19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3-10-25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0-24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09-02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8-30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7-20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18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7-05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2023-06-29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6-0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3-06-05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3-06-03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