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16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八、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泰
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开放期:本基金是以开放期首日固定的方式定期开放,在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设开放期,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单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
赎回的除外),每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
33、封闭期:本基金拟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
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
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
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在内的有关资
产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定开放期与封闭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3个月的对应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日历
月不存在该日的,则为对应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封闭期:本基金拟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
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
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6个月的对应日(不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如月度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日历月不存在该日的,则为对应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设开放期,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
取赎回费,但单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 5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运作期机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开放期相关安排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本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
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 6个月的对应日(不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基金的开放期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设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3个月的对应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
日历月不存在该日的,则为对应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单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
回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5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三、封闭期和开放期示例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