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03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
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
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
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
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28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3
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6月11日。此外,更新了基
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6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
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
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
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朱浩然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任研究员,
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上海毕朴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任投资经理。2017年2月加
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28日)、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11月20日)、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11月20日),现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9月8日起至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9月8日起至2020年6月1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9月8日起至今)、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起至今)、
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起至今)、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4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9日起至今)、融通增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9月14日起至今)、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今)、
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
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