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18】【1135】
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A股构成:
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非金融类股票。
2)选样方法
①根据上市公司最新财务报告的合并报表数据,对股票池中股票提取或计算如下财务数
据: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预付账款、存货、无息流动负债、固定资
产(合计)、其他权益工具、带息债务、少数股东权益、总市值,并对数据缺失的股票进行
处理;
②根据上述财务数据计算资本收益率(ROC)和股票收益率(EY):
ROC=EBIT/(净营运资本+固定资产(合计))
其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采用过去半年滚动形式计算;
净营运资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预付账款+存货-无息流动负债。
③对上述两个指标按如下规则进行排序:
先对ROC的倒数进行升序排列,再对其中为负的部分进行降序排列,得到每只股票的
ROC排名;对EY进行降序排列,得到每只股票的EY排名;对ROC排名和EY排名之和进行
升序排列,得到最后的综合排名;选取综合排名前80的股票构成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
数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及
转融通业务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同时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基于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编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
市场的全部投资理念。当某段时间市场风格偏向其他投资理念时,本指数的短期平均回报可
能不及同期市场的平均回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指数化投资相关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标的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
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成立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21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中证价值
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标的指数:指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5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
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
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兼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
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
部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
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
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
家赔偿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等
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
《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
《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江商学院EMBA28期春季班学习
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担任北京市至元律师
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
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
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
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
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会计系讲师、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甘肃公司业务二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任会计师助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
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