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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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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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19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 基金费用-------------------------------------------------------------------------------- 3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 禁止行为-------------------------------------------------------------------------------- 42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 违约责任-------------------------------------------------------------------------------- 4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 其他事项-------------------------------------------------------------------------------- 47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47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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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 楚钢
成立日期: 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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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劵;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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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
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期权、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本基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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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
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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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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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因
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
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
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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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下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2)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 10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 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第(10) 和第(17) 、 (18)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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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行为的,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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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
单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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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存款银行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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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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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中金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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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