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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丰华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及暂停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丰华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丰华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7206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丰华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银华丰华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
期及原因说明
恢复申购日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恢复赎回日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
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
本次开放期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含)起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含)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
始日及原因说明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0 月 19 日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
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自
本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 2023 年 10 月 19 日)起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内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本基金本
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23 年 10 月 18 日 15 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
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
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
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
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发布公告,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含 2022 年 9 月 15
日)起暂停办理本基金代销机构 1 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限制代销
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将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
务及直销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恢复办理代销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
7、风险提示: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
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