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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8月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民丰回报混合 基金代码 00731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07-31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7-31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涂海强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6-2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投资目标
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投资范围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0-4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建仓及运营期间充分考虑利用债券等风险较低资产积累收益,
主要投资策略 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权益资产比例,并积极运用各种权益、债券策
略具体落实资产配置。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率折算)*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6-30
0.07% 其他资产
1.41%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7.30% 权益投资
81.22%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20.00%15.00%10.00%5.00%0.00%-5.00%-10.00%
2019 2020 2021 2022
净值增长率 1.77% 15.18% 5.44% -4.04%
业绩基准收益率 1.94% 4.92% -0.08% -4.29%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100万元 ≤ M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 ≤ M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N
7天 ≤ N
赎回费
30天 ≤ N
N ≥ 18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8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包括:1、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
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
等。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3、国债期货
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
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
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
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
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
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
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
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5、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
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6、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
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7、境外投资风险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8、存托凭证的投
资风险。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9、《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