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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4月21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4月21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360001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000万元以下 1.5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人民币
2、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中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至1年(含7日) 0.5%
1年至2年(含1年) 0.2%
2年及以上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7479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至30日(含7日) 0.5%
30日及以上(含30日)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进行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随后在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总经理:包爱丽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总经理:包爱丽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I.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K.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I.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K.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申请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注册登记费后,余额部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0万元以下 1.5%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人民币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至1年(含7日) 0.5%
1年至2年(含1年) 0.2%
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售等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中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0万元以下 1.5%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人民币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至1年(含7日) 0.5%
1年至2年(含1年) 0.2%
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至30日(含7日) 0.5%
30日及以上(含30日) 0%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且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A.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B.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4)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A.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B.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5)差错期间因差错造成的基金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6)基金管理人在赔偿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二)基金资产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且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计算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正确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A.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B.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4)计算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正确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时的处理:
A.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B.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5)差错期间因差错造成的基金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6)基金管理人在赔偿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但若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但若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7.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临时报告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临时报告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三)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附件2:《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林昌
总经理:包爱丽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二)申购和赎回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公告传真至报社。
2.T+1日,注册登记人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帐务处理。 (二)申购和赎回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公告传真至报社。
2.T+1日,注册登记人根据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帐务处理。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已实现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已实现收益是基金投资实现的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根据持有该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已实现收益是基金投资实现的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十六、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六、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六、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