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
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丰泽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十六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十六个
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十六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以
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丰泽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起至三十六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
十六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十六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组合久期不超过基金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
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出现前述暂停进入开放期运作的情况时,本基金将在该封闭期最后一日日终,
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
务。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
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出现前述暂停进入封闭期运作的情况
时,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该开放期
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在此情况下,对于自动赎回的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
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
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
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信息披露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按相应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
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
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5、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起至三十六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
十六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十六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