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0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73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因投资可交换债券而持有的
股票等资产,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
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一
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9、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
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
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
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1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
动清算的风险。
11、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
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1年2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
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富丰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
(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
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10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
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