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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81号文注册,基金
合同于2019年8月16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
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
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但因其他投资者
赎回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8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基金的投资.......................................................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侧袋机制....................................................... 74
十九、风险揭示.......................................................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2
一、绪言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鑫利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56、开放期起始日:指本基金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6个月对日的次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起6个月
后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
日)6个月后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
日)6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57、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
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5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
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
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
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泰和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服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债1-5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刘轶先生,董事长。拥有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南开大学等
从事研究工作,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以及国网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
资的基金公司担任合规负责人,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年7
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胡俊强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至2008年7
月任天津市政府研究室一处科员;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任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六处
副主任科员;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任天津滨海新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科员;2013
年4月至2018年8月任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科员;2018年至今任天津市泰达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
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
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傅国庆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
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
位。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企业
管理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
证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2005年-2010
年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至今在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年8月-1998年7月在中国长
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业银
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
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
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券
(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年
在匯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
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理
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监
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年
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
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轶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
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
长;2021年2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加旺先生: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研究生;2005年4月至2007年6月任
职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历任信用分析师、技术支持部副总经理;2007年
7月至2008年6月任职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资产管理部信托经理;2008年
6月至2015年6月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
经理;2015年9月至2020年10月任职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20年11月加入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固定
收益),现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兼基金经理。2021年1月22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鑫利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傅浩先生:华中科技大学理学硕士;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任职于东兴证券
研究所,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任职于中邮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投资主办人;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经理;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职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2016年1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
经理;2017年3月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5月2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9月2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7月3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4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宇璐女士: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银行货币学硕士研究生;2012年1月至2014
年12月任职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组长;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
任职于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信用评审经理;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任职于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21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部,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7月8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8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8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5年证券从
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
李祥源先生(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傅国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权益)刘
欣、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总
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宋加旺、基金经理李祥源、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
理兼基金经理杜磊、基金经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督察长徐娇娇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宋加旺、李祥源、杜磊、宁霄、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
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
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
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
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06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2100.4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行卡、农业银
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
(5)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6)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1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14)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15)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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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518/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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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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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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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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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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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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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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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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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4)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6)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2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30)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3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2)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33)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
(3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3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6)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7)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
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81号文件注
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2286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47,587,966.93元,折合基金份额
447,587,966.93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81,645.11
元,折合81,645.11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447,669,612.04份。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8月1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
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即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
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6个月对日的次日,即为2017年10月13日,第
一个封闭期即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日。假设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时间
为6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0日,第二个开放期
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起6个月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8年4月23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
该日)的期间即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22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
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人民币10万
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
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因其他投资者赎回使得单一投
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50万元 0.60%
25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详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Y<7天 1.50% 100%
7≤Y<30天 0.75% 25%
Y≥30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0%)=
49,603.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49,603.17/
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A类基金份额。
例如: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与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1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
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如发生暂停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办理
和确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
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1)
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20年9月7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详见相关公
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及保持流动性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
期增值的综合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形成的
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
开放期内,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各类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不做积极主动的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进
行积极主动式的管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结合基金管理人成功运用的MVPS模
型辅助市场利率预期分析、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并获得债券类属价
值判断和类属配置比例,同时,结合类属价值判断运用“自下而上”的定量及定性
的方法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收益率分析、相对价值分析和税收
因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挑选出优质个券,最后根据类属配置比例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通过综合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质互换、回购
套利等策略提高债券组合回报水平。
(1)利率预期分析策略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根据本公司成功运用的MVPS模型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
状况、货币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
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凸性挖掘策略
结合债券市场期限结构的历史数据、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形成对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判断,当收益率曲线凸度价值被低估时采取相应的“哑
铃”策略,高估时采取“子弹”策略或合理时的梯形策略已获得由收益率曲线变形
得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分析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
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
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及上面的信用财务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
在行业的信用风险利差水平,并通过市场风险偏好变化导致的信用利差变化和定价
偏差获得相对回报。
(4)波动性交易策略
对于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和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融工程小组将对其所隐含的期权进行合理定价,并根据其价格的波动水平获得该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并以此作为该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
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
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
可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司债
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
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
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
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少
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
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指数涵盖了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是通过债券
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回报,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该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9月2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162,000.00 93.18
其中:债券 60,162,000.00 93.1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46,159.78 3.94
8 其他资产 1,855,228.23 2.87
9 合计 64,563,388.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162,000.00 93.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162,000.00 93.3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162,000.00 93.3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4 国开1805 600,000 60,162,000.00 93.36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于2020年12月25日
曾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874.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1,353.4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5,228.23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8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2021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开A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24% 0.02% 1.49% 0.04% -0.25%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52% 0.08% 2.97% 0.09% 1.55%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0.38% 0.11% 2.14% 0.04% -1.76% 0.07%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6.22% 0.08% 6.74% 0.07% -0.52% 0.01%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开C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2% 0.02% 1.49% 0.04% -0.37%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3% 0.08% 2.97% 0.09% 1.26%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0.24% 0.11% 2.14% 0.04% -1.90% 0.07%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5.65% 0.08% 6.74% 0.07% -1.09% 0.01%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指数涵盖
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是通过债
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回报,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
值。该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图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开A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开C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
比例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
抗力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包
括因基金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
全费等相关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
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推出新业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本基金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
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将被拒绝。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仅适用主袋
账户份额。
5、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登记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
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
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
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
项。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封闭期的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
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
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
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
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此外,本基金针对流动
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内不能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但开放期内如发生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申购或
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给基金仓位调整带来困难,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现大幅波动。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能对赎回超过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或延缓获得赎回款项的可能。
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第十条。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或对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
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
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
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
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卖出。如果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
日止。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
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宏观
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
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
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
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
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四是本基金对债券市
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无法使得本基金
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
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
于200人情形的,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
风险。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开放日日终,如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的情况;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包括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开放日日终,如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的情况;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轶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
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
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
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形成的
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各类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
开放期内,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
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
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
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
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余
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
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4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产品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2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
事长变更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使用招商银行直付通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0月16日净值更正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部分支付方式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提示通过浙江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购买并持有本公司
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关于终止深圳盈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使用快钱支付提供的工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2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
电子直销平台农业银行快捷支付业务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2月2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开放日常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3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渠道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与相关销售机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展直销柜台个人客户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5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5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5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开展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5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5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5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6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