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4日公告
重要提示
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
年6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29号文注册募集,
于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79号文变
更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系根据法律法规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内容包括
“重要提示”、“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
披露”、 “风险揭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章节条款,并新增“侧袋
机制”章节。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除上述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5
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七、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赎回与转换 .................................................. 28
八、基金的投资 .............................................................................................................................. 39
九、基金的业绩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侧袋机制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销售机构: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年度对应日: 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739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合计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国宏先生,1974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
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兼研究所总经理、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融创新部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伴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慧文女士,1977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助理会计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干部、副
处长、处长、发行监管部处长、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女士,1975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三峡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监兼机构部副总监;易方达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营销总监,兼工银瑞信投资有限
公司联席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东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聂辉华先生,1978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长期从事金融、证券、宏观经济、产业经济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智库工
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秀兰女士,1964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长期从事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的咨询和金融教育工作,在银行、保险、
证券、金融教育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组织协调能
力。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利国先生,1958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具有5年以上金融方面的工作经历,诚实守信、遵规守纪、严于律己,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职工监事查新征先生,1979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核心投资业务系统运维
主管;中国人民银行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副代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恒生资产管理系统运维主管。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信息技
术团队负责人。
职工监事陈鹏先生,1985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理家舟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一部审计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职员;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团队负责人。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王微女士,1984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机构三处(原机构二处、基金处)、机构二处、
稽查处主任科员。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旭先生,1980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2019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朱大地先生,1977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财务处科长;北京京西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中兴路营业部运营总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任职于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任职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资产
管理部,曾担任部门总经理职务,主要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等工作;2019
年1月至2021年2月,任职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担任部门
总经理,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研究相关工作。2021年3月加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业务部。现任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青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张旭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介绍。
孙继青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