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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1月25日
送出日期:2024年1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聚星两年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07890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12月1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2年开放一次
基金经理 蒋磊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6年01月02日
基金经理 吴欣雨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和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在提前公告后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包括:(1)类属配置策略;(2)信用债券精选策略:本基金将定期对持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出现急剧恶化,甚至存在违约风险,影响到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的实施,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3)杠杆投资策略;(4)现金管理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2、开放期投资策略: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以满足投资人的赎回要求,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 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图中市值占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2月18日,生效当年非完整自然年度,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
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0.4%
1,000,000≤M<5,000,000 0.2%
M≥5,000,000 1,00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
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
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2)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
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
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
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4)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
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未知
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5日《关于准予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66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
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