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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45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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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9】
2115 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证券组
成。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沪深 300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
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①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②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③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
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
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①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
后 50%的股票;
②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进行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网址: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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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
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市场风险,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
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
的业绩表现。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可能存在基金投
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
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以及量化选股模型失效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率降低
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
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本基金为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
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股票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存在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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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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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泰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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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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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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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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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业务规则》:指《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C 类基金
份额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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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
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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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0521111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深圳派特纳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4%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16%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文批准,由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7 年 9 月,因公司发展
需要,公司名称由“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42 号文批准,本公司获得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文卿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黄文卿先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研究员、衍生产品部投
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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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徐建东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徐建东先生曾任泰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员、副经理,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总经理、济南山大路营业部总经理、莱芜
管理总部总经理、济南第二管理总部总经理、泰安管理总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张晖女士,硕士研究生,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
席。张晖女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部长,企业文化部总经理兼信访办公室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党务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2016 年 4 月至
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开南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胡开南
先生曾任济南铁路分局济西机务段计算机室员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红
荔路营业部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员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高
级业务经理、风险控制部高级业务经理、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首席风控经理、总经理。2022 年 1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21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林涛先生,博士研究生,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厦门大学管理会
计研究中心教授。 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刘伟先生,法学硕士,现任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刘伟先生曾任德国法合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法律顾问,英国胜蓝律师
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高级法律顾问、合伙人。 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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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植松先生,法学硕士,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金融行业委员
会负责人。何植松先生曾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孙海昕女士,大学本科,硕士学位。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运营中心总经理。孙海昕女士曾任山东银行学校实验银行职员,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展业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证券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至今
担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胡翔宇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胡翔宇女士曾任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级部信用分
析师、评级部副经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三部高级信托经理。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至今担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黄文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徐建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谢建杰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战
略官、党委副书记。谢建杰先生曾任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主任科员,国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电脑部主管、交易部部门副经理、资金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江苏路营业
部总经理、公司零售客户部副总经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总裁、首席执行官并兼任董事。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书记。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公司首
席战略官、党委副书记。
应晨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公司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应晨奇先生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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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产管理总部风控经理、清算中心主任、登记结算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运营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王洪懿先生,大学本科,现任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督察长、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王洪懿先生曾任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 年加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合规总监、
督察长、首席风险官和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巍先生,华东师范大学统计学硕士。现任基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曾任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量化研究员、营运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程序开发负责人,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冲基金部量化研究员、对冲基金部副总经
理。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今担任中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 4 月 1 日至今担任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7 月 5 日至今担任中泰沪深 300 指数量化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任中泰稳固周周购 12 周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玉刚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新产品部和衍生产品部研究员、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上海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对冲基金部总经理。2022 年 1 月 4 日至今担任中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泰沪深 300 指数量化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
今担任中泰研究精选 6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建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应晨奇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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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懿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徐志敏先生,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
姜诚先生,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李玉刚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基金经理的介绍。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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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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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
现,适应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同时,在制度中已就各部门控制
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设立了民主、透明的风险控制体系、投资决策体系、经
营决策体系等体系,风控合规体系独立运作,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1、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系统规范、
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行政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
各专业委员会构成。股东会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根据权限
分工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对公司
开展的重要业务进行监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充分发挥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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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人员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组织架构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业务分离,
有效保护客户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
体系,下设各职能部门,有专业岗位负责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
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适应监管要求,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
度,强化了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在组织上、职
责上为内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强化了公司的内
控建设,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确保相关业务运作均依法合规。为确保公司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公司先后出台了系列内部管理制度,涵盖公司治理、
行政管理、人力管理、业务运行、风险控制等。
5、内控防线
公司根据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建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1)公司各部门均建立了详细岗位职责说明书和业务流程,明确了各岗位
职责,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
责任。公司建立了岗位职责说明,岗位权责分明,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岗位授权明确,前中后台部门相互制衡、部门岗位相互监督,关键岗位建立了复
核流程。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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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监督制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业务流程体系,保障业务处理传递凭证及信息沟
通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清晰的报告系统,根据业务条线、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业
务条线报告流程、合规条线报告流程、风控条线报告流程、市场条线报告流程、
后台条线报告流程,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及工作性质不同,执行不同的沟通报告路
径,设定不同的报告层级,报告系统清晰有效。
6、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司业务运
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客
户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客户委托资产的保
值增值。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四级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共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为
董事会风险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第二层次为行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是公司风
险管理的决策监督机构,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为行政办公会风险管理的常设机
构;第三层次为风险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第四层次为各业务部门的一线风险管
理。
为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公司
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业务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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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光大银行董事长、2022 年 3 月起任光
大银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
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
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代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3 年 3 月起任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 年 12
月起任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
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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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
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303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913.49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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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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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电话:021-20521010
传真:021-68883772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网址:www.zts.com.cn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网址:www.ebscn.com
客服电话:95525
(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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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网址: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95310
(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95536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网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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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11-8
(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网址:www.qdccb.com/
客服电话:400-66-96588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网址: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95562
(1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网址:fund.sinosig.com
客服电话:010-85632771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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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95565
(1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网址:www.cebbank.com.cn
客服电话:95595
(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电话:95519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1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网址: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望京 SOHOT2B 座 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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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楠
网址: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4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2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网址:www.zz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80-888
(2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网址:www.yibaijin.com
客服电话:4000-899-100
(2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网址:www.puyi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0-3388
(2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址: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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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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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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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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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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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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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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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网址:www.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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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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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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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3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服电话:400-166-6788
(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3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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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楼 16 楼
法定代表人:粟旭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服电话:400-168-1235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95021 或 400-1818-188
(3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4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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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服电话:400-004-8821
(4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网址:www.zocaifu.com
客服电话:400-100-2666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网址: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95017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0 楼
网址:www.100bbx.com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4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46)招商银行招赢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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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网址:fi.cmbchina.com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n
客服电话:952555
(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传真:021-50933716
客户服务专线:021-2052111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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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金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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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9】2115 号
文(《关于准予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和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止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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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556,129,042.30(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351 户。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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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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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20 年 4 月 9 日刊登的《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和
转换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 中泰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和转换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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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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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监管机
构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类别基金份额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0.01 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同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
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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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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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
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
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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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300=9,612.6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可得到 9,612.61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金额=1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300=9,708.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0 元,则可得到 9,708.74 份 C 类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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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A 类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200×1.50%=153.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200-153.00=10,047.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A 类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47.00 元。
例 6: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C 类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3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20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200-0=10,2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
时间为 35 日、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10,2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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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45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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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按照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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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请转换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投资人基金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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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转出基金的赎回价格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转出份额、转入金额的
具体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
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六)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照转出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
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2、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收取补差费用。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的,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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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的,补差费用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 0,则补差费用为 0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
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
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将持有期限为 180 天的 10 万份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转换为中泰
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泰星元
灵活配置混合 A”),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对应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6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对应赎回费率为 0%,中泰星元灵活配置混合 A 对
应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假设为 1.6242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该笔转换投
资者得到的中泰星元灵活配置混合 A 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转出金额=100,000.00×1.0416=104,16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4,16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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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金额=104,160.00-0=104,16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104,160.00/(1+1.5%)×1.5%=1,539.31 元
转出基金申购费=104,160.00/(1+1.0%)×1.0%=1,031.29 元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1,539.31-1,031.29=508.02 元
净转入金额=104,160.00-508.02=103,651.98 元
转入份额=103,651.98/1.6242=63, 817.25 份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该投资者将持有期限为 180 天的 10 万份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转换为中泰星元灵活配置混合 A,投资者需要支付中泰沪深 300 指
数增强 A 基金转换赎回费 0 元,需要支付基金转换补差费用 508.02 元,转换后
获得中泰星元灵活配置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63, 817.25 份。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
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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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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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模型对
行业配置及个股权重等进行主动调整,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
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注重仓位管理,综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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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
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参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权重,初步构
建投资组合,并按照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
调整。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
股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
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
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多因子量化增强策略
本基金通过构建多因子量化模型来实现量化增强策略。
1)因子分析
本基金基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他股票的各项历史数据,对价值、成长、趋
势、情绪、分析师预期等方面的因子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个股表现的影响进行统
计分析,找到可能影响股票回报的因子。具体分析的因子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价值指标:P/E、企业价值/EBITDA、P/B、PEG 等;
成长指标: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盈利指标:净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运营指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一致预期指标:分析师预测数据;
市场行为指标:动量、反转、换手率等。
2)模型的构建
在按类别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进一步利用统计分析建立单个因子与未来超
额回报关系,即因子预测能力,筛选出针对不同市场环境的有效因子,并根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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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能力和因子间相关性来最终构建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
3)模型的应用与调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的运行结果来
进行组合的构建。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更新,
以反映市场趋势的变化。
在市场出现非正常波动或基金管理人预测市场可能出现重大非正常波动时,
基金经理将根据公司研究团队结论及市场情况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临时
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3)风险监控与组合优化
1)风险监控模型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本基金将建立专门的风
险预算控制模型,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2)组合优化模型
在多因子量化增强模型和风险监控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预
期收益、风险预算和交易成本的水平,采用成熟的优化软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优选存托凭证,增强基金收益。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
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
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并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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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
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
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
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
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
或卖出的决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
场投资操作,重点选择信用风险可控、债券溢价率较低或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行
业基本面好、估值合理的低转股溢价转债投资,力争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获
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等。参与
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
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
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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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出借的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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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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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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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
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部分。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
300 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 A 股作为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
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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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92,000,440.34 92.01
其中:股票 292,000,440.34 92.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5,204,246.28 7.94
8 其他资产 158,865.72 0.05
9 合计 317,363,552.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284,512.00 1.35
B 采矿业 8,355,634.00 2.64
C 制造业 158,031,190.74 49.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7,119,128.75 2.25
E 建筑业 6,653,676.8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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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579,250.00 0.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9,301,550.30 2.9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4,347,934.00 4.53
J 金融业 51,616,276.72 16.29
K 房地产业 3,204,491.00 1.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06,901.76 0.4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2,965,745.50 0.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27,758.30 0.5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892.00 0.04
S 综合 - - 合计 269,616,941.87 85.1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9,673.00 0.01
C 制造业 12,879,518.37 4.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648,536.80 0.20
E 建筑业 34,536.92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377,232.78 0.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1,929,254.00 0.6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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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131,615.26 0.99
J 金融业 1,283,635.00 0.4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20,137.6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1,649,116.74 0.5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0,242.00 0.13
S 综合 - - 合计 22,383,498.47 7.0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9,453 17,204,460.00 5.43
2 300750 宁德时代 23,900 9,704,595.00 3.06
3 600036 招商银行 225,046 7,712,326.42 2.43
4 000858 五 粮 液 26,300 5,181,100.00 1.64
5 601318 中国平安 109,700 5,002,320.00 1.58
6 601012 隆基绿能 113,800 4,598,658.00 1.45
7 601668 中国建筑 718,200 4,165,560.00 1.32
8 600309 万华化学 36,200 3,470,856.0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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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333 美的集团 63,600 3,422,316.00 1.08
10 002594 比亚迪 13,200 3,379,464.00 1.07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444 吉比特 5,502 2,623,133.52 0.83
2 002003 伟星股份 213,030 1,998,221.40 0.63
3 603885 吉祥航空 107,300 1,929,254.00 0.61
4 002078 太阳纸业 144,700 1,763,893.00 0.56
5 603588 高能环境 155,360 1,583,118.40 0.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82,908.07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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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已扣除金融商品
转让产生的增值税。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并根
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
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
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处罚的情
形如下:
1、招商银行 代码:600036.SH
因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多次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
银行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关于投资决策的说明:
以上证券都是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为保持对指数的
有效跟踪而投资以上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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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8,865.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8,865.7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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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4 月 1 日,基金
业绩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表现如下: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4月1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20年12
月31日
52.74% 1.15% 39.06% 1.16% 13.68%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
2.07% 1.10% -4.85% 1.11% 6.92%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16.29% 1.19% -20.58% 1.22% 4.29% -0.03%
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3月31日
3.82% 0.76% 4.41% 0.81% -0.59% -0.05%
2020年4月1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23年3
月31日
35.49% 1.13% 9.71% 1.14% 25.78% -0.01%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4月1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20年12
月31日
52.29% 1.15% 39.06% 1.16% 13.23% -0.01%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67
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
1.65% 1.10% -4.85% 1.11% 6.50%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16.63% 1.19% -20.58% 1.22% 3.95% -0.03%
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3月31日
3.72% 0.76% 4.41% 0.81% -0.69% -0.05%
2020年4月1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23年3
月31日
33.87% 1.13% 9.71% 1.14% 24.16%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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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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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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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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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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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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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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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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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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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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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
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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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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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再按
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
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支付上一季度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0,000 元(即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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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许可使用费累计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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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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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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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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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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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变更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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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本基金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和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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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流动性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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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基金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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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
响,其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
力风险、再投资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
政策、进出口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引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市场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波动和收益率的变动,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更影响着基于利率基础的各种利率产品。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可能出现延期兑付甚至违约,从而
导致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
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造成
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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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三、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一)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为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
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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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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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按照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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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
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在运用量化选股模型构建投资
组合过程中,因模型有效性、现金留存等各种原因,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标的
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的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对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上述主要投资
标的波动会造成本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沪深 300 指数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
中一批大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因此可能存
在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7.7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
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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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基金标的指数更换、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
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6、量化选股模型失效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量化选股模型构建股票组合,但并不基于量化策略进行频繁交
易。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多个环节将依赖于量化选股模型,存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
导致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
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率
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等风险。
1)信息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的交易系统架构较为复杂,相比
传统模式,交易链路增加了很多对接证券公司系统的实时子系统,一旦系统出现
故障,将对正常的场内投资交易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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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本基金的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场外投资仍
然采用传统模式。两种模式对投资和交易的系统设置要求不同,因此在系统设置
上的操作工作将同步增加,同时也增加了操作风险。
3)效率降低风险。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与传统模式
相比可能会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效率的降低。具体表现为:
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
由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验资验券、通过交易规则检查后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指
令,然后将交易所的成交回报推送给管理人投资管理系统,增加了交易下单数据
传输环节,可能会降低投资交易效率;另外场内和场外交易需分别使用不同的交
易系统完成,日间的系统切换也可能会降低投资交易效率。
资金存管需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规则,在参与交易委托前需要进
行银转证资金调拨,增加了资金划拨的工作量,同时场内场外交易切换中的在途
资金将无法使用,可能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估值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则须从证券经营机构获取交易结算数
据,同时还需获取证券经营机构的对账单数据用于处理清算尾差,增加了数据获
取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处理的效率。
4)交易结算风险。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使用其
投资管理系统进行投资管理,与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系统进行对接,通过专用交
易单元进行报盘交易。若出现通讯线路网络不稳定、系统响应慢等问题,将影响
交易速度和报盘效率,存在相应风险;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的场内交易的清算
交收,由于交易品种繁多,业务交互复杂,可能会出现未合理安排头寸,影响交
收进度的情况,存在交易结算风险。
5)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和结算模式下,证券经营
机构负责本基金的交易数据和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接触交易信息、持仓信息、
其他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及岗位较多,虽然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
的保密均有明确的要求和责任追究规定,但是仍然可能存在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
险。
9、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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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参与该业务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大额赎回时因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
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
付相应权益补偿及解劝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处置出借证券的风险。
11、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
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风险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可能面临在投资者
赎回时,相关资产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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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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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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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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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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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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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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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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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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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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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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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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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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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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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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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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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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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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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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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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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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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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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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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出借的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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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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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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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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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
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
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
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
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
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
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
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
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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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
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
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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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相关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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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账
户进行。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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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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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
保存协议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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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净值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不承认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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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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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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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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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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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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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
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37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38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3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按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
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认购、申购、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
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客户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中心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40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ztzqzg.com
2、电子邮箱:jiangay@ztzqzg.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808
4、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3772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6、邮编:200120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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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渠道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4-19
2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4-19
3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4-21
4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5-18
5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 年第 2 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5-18
6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5-20
7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5-20
8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5-23
9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6-17
10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6-17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42
11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6-20
12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认/申购金
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数
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6-29
13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7-20
14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8-03
15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8-19
16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8-30
17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09-09
18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10-26
19
关于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10-27
20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2-12-14
21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1-20
22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渠道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3-02-17
23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3-02-17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43
告
24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
会规定网站
2023-03-14
25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3-03-28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文件
二、《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