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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2月23日起,调整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费率、开放期规则、债项评级部分投资限制。根据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应修订《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1)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10%下调至0.05%。
(2)本基金开放期规则由“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整为“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本基金投资限制中“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融资券主体评级应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不低于A-1级”调整为“若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具备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应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不低于A-1级,若所投资的短期融资券不具备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应在AA(含)以上”。
二、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
根据调整基金托管费率、开放期规则、债项评级部分投资限制事宜对《基金合同》的“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进行调整,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说明。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
三、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3年2月23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
四、重要提示
上述调整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或履行适当程序后公告执行的事项,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修改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执行。上述调整均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23日
附件:《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原文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
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
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
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
日(包括该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
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
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
日(包括该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
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
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每个于开放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
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每个于开放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
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 金字
[2002]75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
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 金字
[2002]75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0)本基金所投资的中期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评
级或债项评级应在AA(含)以上,次级债主体评
级应在AA+(含)以上。 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融
资券主体评级应在AA(含)以上且债项评级不
低于A-1级。 基金持有上述债务融资工具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0)本基金所投资的中期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评
级或债项评级应在AA(含)以上,次级债主体评
级应在AA+(含)以上。 若本基金所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具备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应在AA(含)
以上且债项评级不低于A-1级, 若所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不具备债项评级, 则主体评级应在AA
(含)以上。 基金持有上述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