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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3年3月1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3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5月29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400-968-6688
邮政编码:1000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1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7)以上各项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5月29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点,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提供或指定网络投票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5月29日17:00止(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其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
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如果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式为准。多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6、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非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指定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3月1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3层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的转型事宜,则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特别提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转型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方式的转变等。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一:《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增设侧袋机制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二:
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5月2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增设侧袋机制等。基金管理人已据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修改和补充,同时相应修改了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次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属于对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转换运作方式:由“三年定期开放”转换为“三年持有期”;
2、变更基金名称:由“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章节及其他与基金募集、认购、发售有关的内容及表述,且就“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作简要说明并单设章节;
4、完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增加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融资业务等;同时明确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
5、完善投资策略:删除“战略配售策略”,补充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表述;
6、完善投资限制:增加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融资业务投资限制,并基于运作方式改变修订相关表述;
7、完善估值方法:增加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融资业务估值方法,并更新其他投资品种估值方法的相关表述;
8、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修订基金合同相关章节内容,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
9、基于运作方式改变修改巨额赎回的认定并相应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将发生巨额赎回的认定,由“若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修改为“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0、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最新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结合产品特征修改相应表述。
11、赎回费率调整:本基金变更为不收取赎回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1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1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2月19日生效。
(二)选择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一段时间的选择期,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放申购、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选择期内,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转型为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三)对于《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本次修改事项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基金合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修改基金合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降低转型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附件1: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改说明
附件1: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三年。对于持有未满持有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若某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尚未开放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八、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封闭期内可以参与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十、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如果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资,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相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持有期: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三年。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对于持有原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转型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若某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尚未开放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32、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之日;对于持有原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转型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
33、持有期到期日:指持有期起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相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所定义的持有期为三年。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三年。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对于持有原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成功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1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1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2月19日生效。
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202X年XX月XX日,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增加侧袋机制等事项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X年XX月XX日起,《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三年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开放赎回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若某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尚未开放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方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时,例如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至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国内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于香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采取“自下而上”的优选个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股票。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企业竞争优势、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公司治理优异的企业进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战略配售策略仅在封闭期内使用。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于香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采取“自下而上”的优选个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股票。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三)债券投资策略
7、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BS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三)债券投资策略
7、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BS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本基金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8、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相对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以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AA以上(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20%,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50%,投资于A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或债项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股票期权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评估股票期权的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等,同时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判断,优选出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从而有效地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及对下跌风险的控制。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投资组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本基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行情、组合风险收益、信用资质等条件的详细分析,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确定明确的投资时机及合理的融资比例。若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5)、(17)、(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变更名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布、变更名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封闭期内可以参与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对于持有原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份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一)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202X年XX月XX日起生效,原《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变更为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改说明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如下补充修订:
1、赎回费率调整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注: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变更为“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2、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的其他必要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