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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21年9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俞博文对表决程序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27日。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共44,492.79份,占2021年8月27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79,952.60份的55.65%。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刊登的《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44,492.7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1年9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四、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3226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1年8月24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8月25日、8月26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赵欣的监督下,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赵婧文、杜渡进行计票。截至2021年9月23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4,492.79份,占2021年8月27日权益登记日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79,952.60份的55.6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4,492.7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