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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景顺长城景泰添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21日起对《基金合同》的债项评级相关投资限制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
(9)本基金投资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时,债项评级须在
AA(含)以上,同时信用债主体
评级不得低于AA-(含)。 投资
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
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含);
四、投资限制
……
(9)本基金投资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
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时,债项评级须在AA(含)以上,
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
用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同时信用债
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含)。 投资
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时,主
体评级不得低于AA-(含);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以上修改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2年4月21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债项评级相关投资限制条款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