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
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本基金以6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3个月后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63个月后月度对日(指日历月,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在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
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汇优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6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3个月后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63个月后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