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重要提示
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2616号文准予注册,
并经2020年12月1日证监许可【2020】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摊余成
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3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风险及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淳享6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9. 封闭期:本基金以6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
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
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
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40.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的,或发生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延长开放期的其他情形的,开放期时
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
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1.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5%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共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共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共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
易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
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现任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交易部外汇交易员、中国
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管理部资金部经理、首创证券深圳吉华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后为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首创证
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现任
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
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
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
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董事副总经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天津允公(北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
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预算监督研
究中心主任、政府预算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
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
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国家邮政局计财部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
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首创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纪委书记。现任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长。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
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总经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
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共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共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共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